公寓不能以藉口拒絕電動車

當各種電動車(自行車、摩托車、汽車)因其便利性成為許多人喜愛的趨勢時,胡志明市一公寓不接受這些車輛的消息讓許多人感到擔憂。

難道為了避免麻煩,買房時應該連車位一起買嗎?或者要求開發商將“必須有電動車位”的內容寫入公寓買賣合同?

現行《住房法》明確規定公寓的停車位。如果2008年的《住房法》沒有這一內容,那麼2014年的《住房法》(多次修改補充)規定了公寓的停車位服務於公寓所有者、使用者,包括汽車、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自行車和殘疾人車輛。

對於公寓所有者的汽車停車位,購買、租賃公寓或其他面積的買家決定購買或租賃。如果不購買或不租賃,這些汽車停車位屬於開發商的管理權,開發商不得將這些停車位的建設投資成本計入銷售價格、租賃價格。

公寓區域的汽車停車位安排必須確保優先服務於公寓所有者的原則,然後才用於公共停車位。現在2023年的《住房法》(已修改補充,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保留這些規定,同時補充新規定以適應實際情況,其中具體提到電動機車輛。

詳情如下:停車位可以安排在地下層或公寓內外的其他區域,根據批准的規劃或設計。在批准的設計中必須明確汽車停車區和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自行車和殘疾人車輛的停車區。電動機車輛的充電區根據建築標準、規範安排。

因此,因為已有法律規定,公寓所有者或使用者自然有停車位。對於汽車,購買、租賃停車位或寄存根據選擇進行。其中,購買或租賃汽車停車位的內容記錄在公寓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或單獨訂立合同。同樣根據上述法律,因為沒有區分使用汽油的車輛和電動車,公寓的停車位不得拒絕電動車。

回到上述公寓不接受電動車的問題,儘管在理論上完全錯誤,但仍需看到關於防火、滅火的不安全擔憂是有根據的。由於電動車的使用最近才興起,許多以前建造的公寓沒有設計符合標準的充電區域。此外,職能部門也尚未發佈足夠的技術標準、規範或確定建設充電樁、充電站位置的方法。

與此同時,因為使用便攜式充電器充電需要很多時間,許多人選擇夜間充電以利用空閒時間。結合其他因素如供電不穩定、插座連接太多用電設備、充電器質量不保證容易增加短路、火災的風險…

為了調和這一問題,許多公寓正在努力臨時解決,如修復電力系統,安排穩定、合理的充電站(尤其是電動汽車)…或者有公寓不讓兩輪電動車停在地下;安排兩輪電動車充電點在有遮陽的戶外…

隨著即將有關於電動車充電樁、充電站的國家技術規範,許多公寓正在善意實施的上述解決方案將幫助電動車這一減少排放的優勢不再受到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