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峴港經濟警察(峴港公安)在NOVOPHARM有限公司(峴港市李太宗街109號)的經營地點檢查時,發現藥品儲存條件不符合標籤上註明的條件,且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第117號法令規定的職能、任務分配和行政處罰記錄權限,經濟警察已將案件檔案轉交給峴港市場管理局。
隨後,峴港市場管理局與經濟警察、峴港市衛生局藥品業務室合作,與NOVOPHARM有限公司的經營地點負責人——峴港倉庫和辦公室經營地點負責人進行了工作。
通過此,職能部門確定了該公司上述的行政違法行為包括:行為1——藥品儲存條件不符合標籤上註明的條件。
行為2——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
對這兩種行為的行政處罰總金額為2.2億越南盾。
對於藥品儲存條件不符合標籤上註明的條件的補充處罰形式是剝奪藥品執業證書使用權4個月15天。
暫停NOVORPHAM有限公司——峴港倉庫和辦公室經營地點在峴港市李太宗街109號的經營活動7個月1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