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國會和人民議會監督活動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修訂草案方向是國會、人民議會不直接組織專題監督團。每年,國會將決定選擇監督專題並交給國會常務委員會或民族委員會、國會各委員會執行,報告結果供國會在會議上審議、討論並作出決議。

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委員會和國會各委員會將監督中央有權機關、組織、個人的活動和法律文件。

國會主席陳青敏認為,在數字化轉型背景下,監督政府、部委、行業和地方的法律規範性文件將更加便利,因為它們都在系統中。”監督不需要大張旗鼓地進行,必須非常簡潔”,他說,強調監督必須指出優點和限制,以便及時克服,不給部委和地方帶來困難。

據他介紹,國會的專題監督應該每年只進行一次,集中關注最熱點的問題。國會常務委員會和國會各機關需要加強監督,經常發現並報告有權機關調整政策、法律。

國會將集中監督熱點問題

國會副主席陳光芳也強調,法案必須明確基於證據的監督原則,不依賴主觀意志。監督團必須收集、評估、調查實際情況。他同意國會主席的意見,每年只需要國會的一個監督專題,其他內容交給國會常務委員會和專業機關按照已批准的計劃執行。

根據現行規定,國會每年在兩個定期會議上監督兩個專題,同時交給國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另外兩個專題。對於國會的專題監督,國會將通過決議成立監督團和監督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