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申請人已婚,夫妻雙方的總收入從每月30萬越南盾提高到40萬越南盾,根據工資表計算。
在會議上發言時,總理範明政基本同意建設部關於提高社會住房購買收入門檻的建議,使其更加合適。
關於此事,《青年報》已與國會財政預算委員會委員、總理政策諮詢委員會成員黃文強代表就發展社會住房、為民眾提供經濟適用房模式進行了交流。

* 在國會第八次會議(2024年)的最高監督決議中,強調了發展社會住房的要求和解決方案,政府有許多果斷的解決方案。但在實施過程中,尤其是在大城市,仍有許多限制。您認為原因是什麼?
– 過去階段,社會住房在行政手續上遇到了很多障礙。
甚至許多意見明確指出,實施一個社會住房項目的手續比普通商業住房還要多、更復雜。例如,社會住房免收土地租金,但要免收土地租金,必須先確定土地價格,然後才能執行免租決定。這導致實施時間更長。
此外,在我們修改法律規定以更嚴格管理、收緊的過程中,也導致社會住房項目遇到更多困難,手續延長,未能獲批,無法實施。
除此之外,過去社會住房部分的利潤受到限制(不超過10%),而不是自由的,同時優惠政策不明確。這限制了投資者的利潤。
房地產投資需要長期資本,而社會住房的資本更需要長期,因為必須以低價出售,租賃-購買支付非常低,回收非常慢。因此,企業在面臨困難、缺乏資本時,對社會住房不感興趣。
* 那麼,我們有什麼解決方案來克服上述困難嗎?
– 過去一段時間,國會和政府已經有許多解決方案來克服。例如,國會已通過決議,試點發展社會住房的特殊機制和政策,許多手續被簡化。
比如,不執行選擇投資者的招標手續,不按照投資法律規定執行投資主張批准手續,而是不通過招標直接指定投資者。
據此,與現行規定相比,可減少約200天,相當於約70%的實施時間。或者不要求執行詳細規劃任務制定、審查、批准步驟,據此與現行規定相比減少65天(相當於100%)。
同時,規定完成社會住房的指標成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強制性指標,也是一個重要的解決方案。
總理已批准2021-2030年期間發展100萬套社會住房的方案,並決定將2025年及後續幾年至2030年的完成指標分配給各地。這清楚地表明瞭政府的決心,近期許多社會住房項目開始重新啟動。
另一個內容是國會的決議已允許成立國家社會住房基金,以投資建設社會住房。目前政府正在制定關於該基金的政令。這將是發展社會住房資金的重要前提。
此外,過去有一些資源被積壓,如規定商業住房項目通常必須留出20%的土地用於發展社會住房,但這一規定不合適,無法實施。
因此,最近已有所改變,允許企業有權選擇支付款項或在其他地方實施社會住房項目。這些是開放的機制,相信隨著果斷的解決方案,未來社會住房將有更大的供應,滿足民眾的需求。

* 許多意見認為應集中發展租賃社會住房,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主要是出售。這將有助於確保民眾的住所,降低房價。您對此有何看法?
– 我們知道,對於低收入人群來說,每年的積累能力、支付的金額不多,所以無法有足夠的錢購買住房。因此,如果有租賃住房基金,他們只需支付適量的錢來獲得住所。
換句話說,如果有租賃住房基金,將解決低收入人群和年輕人的住所問題,且費用適中。更重要的是,目前的趨勢,特別是對於年輕人(Z世代),也傾向於租賃住房。住在租賃住房中,他們將獲得住所的靈活性,可以移動到工作地點,適合家庭規模和其他問題。
這是一個趨勢和要求,需要集中投資發展租賃社會住房。特別是,只有發展租賃社會住房,才能有足夠的住房基金供低收入人群輪換。據此,當他們錢少時,可以來這裡租賃,當錢多時可以轉移到其他區域。這樣,這些住房可以留給其他低收入人群租賃。
* 但這種租賃肯定也需要一些條件吧?
– 發展租賃社會住房有兩個需要注意的事項。首先,需要規劃土地區域來建設。其中確定租賃社會住房必須建在最便利的區域,靠近中心區域,易於接近,交通便利但不具備商業優勢。
也就是說,不在主要街道、中心十字路口,而是可以位於靠近中心、交通便利的區域。這樣將吸引年輕人、有家庭、有小孩的低收入人群、無法充分移動、需要從事多種行業的人來租賃。而如果建在偏遠、交通困難的區域,將無法吸引人。
其次,對於租賃社會住房,投資資本大但回收非常慢,因為需要每月或每季度小額收取,甚至不足以彌補運營成本。因此,要吸引私人參與,發展租賃社會住房的資金必須得到國家的支持,如來自國家住房基金或銀行的優惠貸款。

發展經濟適用房的解決方案
* 許多建議提出必須有經濟適用房模式。您認為,應如何確定適合這種產品的標準?
– 經濟適用房模式已在許多國家實施。其中,這種模式最重要的標準是滿足勞動者的住所和消費需求。
據此,這些住房不是為了作為子孫的財產積累或娛樂場所。為了滿足住所標準,住房的規模、設計、結構必須朝著不太大、不太華麗、不太昂貴的方向發展。
第二個標準是這種住房的價格必須與勞動者的實際支付能力、收入積累相適應。其中,為了適應條件、能力、收入,勞動者可以通過分期付款、積累等方式支付這種住房。
* 為了使這種產品在未來能夠發展,您認為有哪些因素需要注意?
– 要實現這種模式,必須改變許多因素。特別是必須考慮土地因素,具體來說,這些經濟適用房的土地價格必須低。要價格低,用於經濟適用房的土地必須是租賃土地,而不是永久性土地。
如果是每年或週期性支付租金的土地,金額將非常低。同時,如果住房建在租賃土地上,將只能根據租賃期限擁有,與工程壽命相適應。
在使用過程中,如果租賃期限結束但工程檢查仍然良好,可以延長壽命,勞動者可以延長租賃、擁有時間。這樣仍能確保勞動者的財產權益。
對於這種產品,需要設計為緊湊空間但仍能滿足民眾的需求,而不是建造不必要的大戶型。在這一部分,基本設施如清潔水、寬敞的生活空間、環境衛生保障和基本基礎設施是重要因素。
此外,為了確保經濟適用房的建設不影響城市中心的固有發展,需要合理的規劃方案,其中位置因素是關鍵。
經濟適用房項目需要佈置在適當的位置,不太遠離中心但也不與其他發展區域脫節,以在城市規劃中創造平衡。雖然不佈置在中心,但這些住房區域仍必須確保與中心、其他發展區域的交通連接能力。
目前政府正在提議修改《土地法》並在本次國會第十次會議上提交,因此可以研究將這種住房模式的相關土地內容納入修改。
同時,需要研究修改民眾的不動產所有權,以適應這種模式。發展經濟適用房將是解決住所問題和“鑰匙”幫助房地產市場更可持續發展、降低未來房價的必要解決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