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土地基金髮展中心是在合併平陽省土地基金髮展中心、巴地-頭頓省土地基金髮展中心(均隸屬於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基礎上成立的,並整合了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下屬的土地基金髮展中心。
該單位的英文名稱為The Ho Chi Minh City Land Fund Development Center (HCMC-LFDCENTER),總部位於胡志明市春和坊範玉石街8 Bis號。
胡志明市土地基金髮展中心是隸屬於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公共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總部;擁有獨立印章;在國家金庫和銀行開立獨立賬戶以依法運作;在組織、機構、編制、預算和活動方面接受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直接指導和管理。
胡志明市土地基金髮展中心實施公共事業單位的財務自主機制,確保經常性支出(第二類單位),並努力提高財務自主程度。
關於組織結構,胡志明市土地基金髮展中心設有主任和副主任。調整後,副主任人數可能超過規定,但將在未來五年內進行調整。
土地基金髮展中心設有5個專業科室(行政-綜合科;計劃-財務科;補償與管理科;服務與拍賣科;招標、開發與發展科)和2個下屬公共事業單位(包括平陽地區土地基金髮展中心分支機構;巴地-頭頓地區土地基金髮展中心分支機構)。
胡志明市土地基金髮展中心有12項任務和權限,包括:根據《土地法》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管理土地基金;制定並實施創建土地基金的項目以組織土地使用權拍賣;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收回土地時的補償、支持、重新安置方案;制定地價表;根據有權限的國家機關的要求確定具體地價;組織實施投資建設以創建和發展重新安置土地基金,服務於國家收回土地和胡志明市經濟社會發展;依法組織土地使用權拍賣;列出並組織短期出租已交付管理但尚未決定交付或出租的土地和地塊;在國家收回土地時提供補償、支持、重新安置服務以及其他土地管理領域的服務;與經濟組織、個人合資、合作以依法執行被分配的任務;管理胡志明市土地基金髮展中心的官員、員工、財務和資產;按規定報告被分配的工作領域;根據2023年《住房法》第51條第1款,作為重新安置住房建設項目的投資方;根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分配的計劃和方案,作為社會住房項目的投資方;執行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分配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