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剛剛頒佈了關於各級行政機構精簡影響的第07/2025號決議。

該決議適用於多個群體,包括已到退休年齡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動者和武裝力量;已到退休年齡或正在享受退休、喪失勞動能力、傷病員待遇的鄉級以上幹部;在公共事業單位按合同工作的人員;2025年7月1日之前在省、縣級由黨和國家交辦任務的協會中非編制指標內工作的人員;以及按合同工作的專職工會幹部。

對於有15年以上社會保險繳納歷史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和武裝力量,如果因精簡機構立即離職,將按規定享受養老金,同時獲得一次性補助。剩餘工作時間最多15個月的人員將獲得15個月工資;超過15個月的,從第16個月起每增加一個月額外獲得0.5個月工資,但總額不超過24個月工資。

因精簡機構而離職的幹部可領取24個月工資

對於在公共事業單位按合同工作的勞動者,如果實際年齡低於退休年齡,將享受提前退休或按規定(第178號法令,經第67號法令修訂)離職的政策。如果已到退休年齡,則享受與幹部、公務員相同的政策。

2025年7月1日之前在省、縣級由黨和國家交辦任務的協會中非編制指標內工作的人員,如果立即離職,將由地方支付一次性補助,最高為24個月工資或當前享受的報酬。他們同時可以保留社會保險繳納時間或一次性領取社會保險,以及失業保險。

對於2019年1月15日之前按合同工作的專職工會幹部,補助將基於剩餘工作年限計算。如果少於兩年,補助金額為0.8個月工資乘以提前離職的月數。如果為兩到五年,除此外,每提前退休一年額外獲得4個月工資,前15年工作每年獲得3個月工資,從第16年起每年額外獲得0.5個月工資。剩餘時間超過一年到10年的人員將獲得0.7個月工資乘以提前離職的月數,並享受上述其他待遇。

如果不滿足提前退休政策條件,工會幹部將享受離職政策,包括一次性補助為每計算補助月數的0.6個月工資,每工作一年額外獲得1.5個月工資,可以保留社會保險繳納時間並享受失業保險。如果已到退休年齡,則享受與已到退休年齡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和武裝力量相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