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交予鄉、坊批准在出租公共土地上建設臨時工程

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已提交報告,建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交予102個鄉、坊人民委員會(合併前區域)執行地點和規模審批程序,為租用公共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建設臨時工程。

據此,已與土地發展中心簽訂短期土地租賃合同的組織和個人,鄉、坊人民委員會應儘快執行審批程序,允許建設臨時工程,以便短期土地租賃使用早日投入運營,國家徵收各類稅收,同時避免土地閒置造成浪費。

據農業與環境廳,實施2024年土地法規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已發佈第71號決定(2025年5月26日),規定胡志明市土地發展中心管理的土地和地上資產短期租賃的程序和手續。

基於此決定,胡志明市土地發展中心已簽訂36份租賃合同,併為城市預算收入超過360億越南盾。

根據土地法規定,短期租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允許建設最多3層的臨時工程。臨時工程必須獲得地點和建設規模的批准。

此手續此前由縣級人民委員會執行。然而,第140/2025號法令已將此項權限重新劃分給鄉級人民委員會。

據農業與環境廳,土地發展中心已實施路線圖,每年使用土地地址進行拍賣;支付BT項目。

在等待執行拍賣計劃和支付BT項目期間,土地發展中心執行短期租賃,從12個月到不超過5年,以滿足社會需求,根據土地法和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第71號決定,以避免土地荒廢並獲得預算收入。

然而,目前一些鄉、坊未執行地點和建設規模審批,為與土地發展中心簽訂短期土地租賃合同的組織和個人。

因此,農業與環境廳已提交報告,建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如上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