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務書記陳錦繡簽署了政治局第365號規定,關於中央委員會、政治局、書記處管理的幹部職務標準,以及各級領導、管理幹部的框架標準。
此規定取代了政治局的第89/2017號和第214/2020號規定。
與第214/2020號規定相比,政治局的這次規定對每個職務的標準更加具體。
除了關於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生活方式和組織紀律意識;水平、能力;威信和團結能力;工作成果;健康、年齡和經驗等6個通用標準外,各職務還必須滿足特定的、獨特的標準。
新規定明確了中央黨部負責人、中央檢查委員會主任、黨中央辦公廳主任等職務的標準。
這些職務需要確保政治局委員、書記處委員的通用標準。
同時需要具備敏銳的政治理論思維,在黨建和政治體系工作以及負責領域有廣泛瞭解和豐富經驗。
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國防、安全、外交等領域有全面知識。
有能力參與國家發展戰略的制定;具體化並有效指導執行黨在負責領域的方針、路線和政策。
協調黨部、國家機關、祖國陣線和社會政治組織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工作關係。
已擔任中央委員會正式委員滿一屆,同時經歷並圓滿完成省、市委書記或中央部委、團體負責人或中央黨部副主任或副部長及相當職務的任務。
特殊情況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對於副總理職務,規定明確指出,除了確保政治局委員、書記處委員或中央委員會委員的通用標準外,還需要有其他具體標準。
包括思維、綜合、分析、預測情況的能力,戰略制定能力,有能力指導、處理跨部門、跨地區和全國性問題的能力;果斷、堅決、及時決定與行政領域相關的困難、複雜問題。
在領導、指導應用科學、技術、創新、數字化轉型在政府活動中有能力、決心、堅決。
在國家經濟-社會、國防、安全、外交領域有廣泛的國家管理知識;對負責領域有深入瞭解。
有能力將黨的方針、路線、決議具體化為國家的機制、政策、法律,並有效指導執行。
有能力發現負責領域的侷限性和弱點,並提出解決方案。
是中央委員會正式委員滿一屆,同時經歷並圓滿完成省級主要領導或中央部委、團體領導職務的任務。特殊情況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對於最高法院院長,必須確保政治局委員、書記處委員或中央委員會委員的通用標準,同時還需要其他標準。
如對越南法律體系、法律和國際慣例有高水平理解和深刻了解;符合最高法院法官職務的標準。
有司法改革的戰略視野,有能力根據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融入國際的要求指導法院系統的組織和活動。
有能力具體化並有效執行黨在負責領域的方針、路線、政策和國家法律;有能力建設法律。
直接指導建設、完善關於人民法院組織和活動的法律體系;有能力組織、實施總結審判實踐,確保統一適用法律,為全系統提供戰略性指導。
在領導、指導司法機關活動中有經驗;在指導審判工作中公正、客觀。
已主持或指導解決許多特別嚴重、複雜的案件;有能力處理多方面的法律情況,確保及時、準確、合法。在法律專業和司法系統中有很高威信。
有能力組織各級人民法院系統專業、廉潔、現代地運作;指導行業數字化轉型,革新工作方式,在審判活動中應用信息技術,改革司法程序以實現公開、透明。
已經歷並圓滿完成省級主要領導或中央部委領導職務的任務。
是中央委員會正式委員滿一屆以上。特殊情況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