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長阮氏紅:存款保險曾接近100萬億但無法使用

9月22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存款保險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

草案包括8章44條,其中修訂補充28條;新增7條;廢除2條;保留9條。

關於存款保險費,國家銀行行長阮氏紅表示,草案授權行長規定費率,適用統一費率或區分費率機制,以適應越南信用機構體系在不同時期的特點。

草案還補充規定,對於被特別控制的信用機構,可暫緩繳納在特別控制前產生的存款保險費。

這為這些信用機構不必立即繳納欠繳、遲繳的存款保險費和罰款(如有)提供了基礎。

然而,信用機構有責任在重組方案中制定計劃,以償還暫緩繳納的款項。

關於保險賠付,阮氏紅表示,草案規定保險賠付義務自以下任一時刻起產生:信用機構破產方案獲批,或國家銀行書面確認外國銀行分行喪失存款支付能力。

當信用機構累計虧損超過註冊資本和儲備基金(根據最近審計財務報表)的100%時,國家銀行書面暫停被特別控制信用機構的存款業務;屬於特殊情況下的賠付。

此外,草案還補充擴大了存款保險機構的投資形式,包括:買賣由國家商業銀行、國有資本佔註冊資本50%以上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存款證等。

行長阮氏紅:存款保險曾接近100萬億但無法使用

隨後審議中,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表示,委員會常駐機構建議在評估和分類信用機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存款保險費率的路線圖。

關於保險賠付限額,審議機構認為,授權行長規定各時期的保險賠付限額是合適的,同時需要具體指導原則來調整保險賠付限額。

對於超額賠付,需明確規定確定“特殊情況”的依據,研究透明審批流程,涉及國家銀行、財政部等相關機構的參與。

會議結束時,國家銀行行長阮氏紅回應稱,根據現行規定,當發生事故時,如銀行遭遇大規模提款,需要多種解決方案來穩定系統。

例如,中央銀行必須提供大量特別貸款。

“存款保險儘管當時有近100萬億越南盾,但無法使用。因為舊規定是,這筆費用在收取的基金中,只能在信用機構破產時支付。但實際上,破產也是一個難題,”行長說。

因此,阮氏紅表示,此次修訂需要讓存款保險機構參與銀行重組過程。

她強調,最重要的是允許存款保險更早地賠付給存款人,而不是等到信用機構宣佈破產才能使用。

存款保險機構更早賠付存款以確保系統安全,如果使用完基金但仍不足以賠付存款人,可以向國家銀行申請特別貸款。

阮氏紅解釋說,在必要時,國家銀行仍會貸款,根據背景和實際情況確定是應從國家銀行獲得特別貸款還是由存款保險支付。

在使用完該業務儲備基金的情況下,存款保險可以向國家銀行借款。之後,存款保險將通過收費來償還特別貸款,這是最重要的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