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對《公務員法》修訂草案提出了意見。該草案補充了許多新點,其中包括公務員的招聘和評估工作。

根據草案,招聘形式規定包括競爭性考試、公開、平等的選拔以及接收高素質人才。公共事業單位有權根據行業和領域選擇適合的方式,朝著現代治理模式發展。對於公務員和職員轉到新公共事業單位的情況,則適用調動程序。

草案還規定,基於工作結果和應用技術進行量化,持續不斷地對公務員進行評估。這一機制旨在立即篩選出不符合任務要求的情況。現行《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每年定期評估,分為四個等級:優秀完成、良好完成、完成任務、未完成任務。連續兩年未完成任務的情況才被考慮調離崗位——這被認為不夠靈活。

國會主席:需要建立公務員評估體系

國會主席陳青敏同意草案中的規定,認為這是克服“終身編制”弊端、為公共事業單位創造創新空間的必要步驟。“必須加強透明度,防止招聘中的濫用。招聘要靈活,但如果公務員進入多但不符合標準,就不行。”他說。

國會主席表示,幹部是工作的根本,必須具備德、才、心、力和熱情。因此,為確保質量,政府必須建立定期評估公務員的體系,類似於黨對幹部每三個月評估一次的規定。

關於與勞動合同相關的政策組,許多意見認為應同時適用有期限和無期限的合同。這是定期審查和篩選公務員的基礎;在評估期後,如果公務員不符合要求,則不續簽合同。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黎光輝、經濟-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買均同意這一規定。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指出,公務員的工作合同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合同,與《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有不同之處,因此需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審查機構還建議補充單方面終止合同的原則,因為這直接影響憲法保障的公民工作權。

草案還擴大了公務員的權利,允許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籤訂職業活動合同、參與出資和管理企業。公共事業單位的職位分為三組:管理;專業、業務;支持。

此外,草案將保護積極、創新、敢想、敢做、敢於為共同利益負責的幹部的政策制度化;同時改革吸引高素質人才的機制,包括海外越南專家和知識分子。

《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將在今年年底的國會會議上徵求意見並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