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新聞法(修訂)》草案,預計在第十次會議上提交國會通過。根據政府的報告,該草案聚焦於四大政策組,包括髮展新聞經濟、完善財務機制以及為數字平臺上的新聞活動提供法律框架。
文化體育旅遊部部長阮文雄表示,該草案補充和完善了多項規定,幫助新聞機構增加收入並解決運營困難。新聞機構被授予更大的財務自主權,參與提供公共服務,聯合制作內容,經營新聞作品版權,以及在教育、醫療、金融、保險等領域整合在線服務和電子商務。
國家將投資發展國家數字新聞平臺,同時對新聞機構進行訂購、招標,支持傳輸和播出費用,以服務於政治、安全、國防任務以及偏遠地區、海島的宣傳信息。新聞被允許出售使用權、開發新聞作品,並接受內容製作訂單以服務政治任務和政策傳播。

文化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榮同意擴大收入來源,增加新聞的財務自主權,但指出需要明確經營範圍、公共投資機制、聯合和版權規定,以確保新聞經濟正確發展,不被商業化或依賴外國平臺收入。
國會主席陳青敏強調,《新聞法(修訂)》需要鼓勵新聞經濟發展,增強競爭力,減少對預算的依賴,同時明確與精簡高效新聞系統安排相關的特殊財務機制。他認為新聞必須主動進行數字化轉型,擴大在在線平臺上的存在,在多樣化的媒體環境中保持信息導向作用。
除了新聞經濟發展政策外,該草案補充了關於多媒體主導媒體機構的規定——擁有多種新聞類型和下屬單位的綜合體,享受政府規定的特殊財務機制。根據到2025年的新聞發展規劃,全國有6個多媒體主導媒體機構。然而,每個機構有不同的組織模式、管理級別和財務機制,因此需要在法律或指導法令中明確規定確定標準和特殊機制原則。
一些意見建議將模式擴展到有信譽、有運營多媒體能力的地方新聞機構,甚至考慮向“主導新聞-媒體集團”模式發展,以適應國際發展趨勢。

擴大要求記者提供“信息來源”的權限
《新聞法(修訂)》草案補充規定,允許公安部調查機構負責人和省級公安有權書面要求新聞機構或記者提供信息來源信息,以服務於犯罪調查、起訴和審判工作。該提議是根據公安部在完善法律過程中的意見納入草案的。
根據現行《新聞法》規定,只有省級及以上人民檢察院院長或人民法院院長才有權要求新聞機構、記者提供信息來源,且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僅在調查、起訴、審判非常嚴重或特別嚴重犯罪必要時執行。
草案中擴大權限的解釋是為了確保調查過程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同時增強新聞機構與訴訟機構之間的協調。然而,審查機構中的許多意見認為,該規定需要慎重考慮,確保不影響保護新聞來源的權利。
《新聞法(修訂)》草案包括四大政策組:加強新聞活動管理;提高記者隊伍質量;發展新聞經濟;調整網絡空間新聞活動並保障公民根據憲法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