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0日,林同省文化、體育與旅遊廳表示已向各縣、市、特區和當地旅遊服務經營單位發出關於“度假所有權合同”經營活動的公文。
文件強調確保公民和遊客權益的目標,避免在簽署這種合同可能遇到的風險和危險,目前存在許多可疑跡象。
林同省文化、體育與旅遊廳要求各縣、市、特區政府協調指導相關單位加強宣傳,以提高民眾對與有利用此活動牟利、欺詐客戶跡象的企業和組織簽署“度假所有權合同”的風險和危險的警惕性。
各地被要求審查並列出組織“度假所有權合同”經營活動的機構和企業(如果有),然後向文化、體育與旅遊廳報告,以採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
“旅遊度假所有權”是一種提供在特定季節或連續多年內,根據各方協議,在一個或多個酒店、度假村預先購買度假權的服務模式。
這種模式已在越南實施,並引起公眾關注。除了“度假所有權合同”的名稱外,此活動還有其他名稱,如“度假合同”、“家庭度假合同”、“服務卡購買合同”等。
對於當地旅遊服務經營企業,該廳要求提供“度假所有權”服務的單位必須依法充分、準確地宣傳和提供信息,並建立完整的管理機制。
度假購買合同必須明確制定,不得有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如限制買方的投訴、舉報、起訴權利或終止合同。
同時,旅遊服務經營企業需要提高警惕,掌握租用場地、會議廳組織會議、研討會的企業的具體計劃。當發現“度假所有權合同”經營活動有可疑、欺詐跡象時,應及時向職能部門報告以協調處理。
最近,“度假所有權合同”經營活動變得複雜,出現許多欺詐客戶的跡象和嫌疑。
一些企業和組織利用缺乏規定、管理機制以及遊客的信任進行欺詐,簽署對客戶不利條款的經濟合同。
旅遊行業建議民眾對此活動提高警惕;瞭解企業的法律資格和服務提供能力;在簽署前仔細研究合同,特別關注與客戶權益、企業責任、合同價值、相關費用、合同終止條款和違規處理相關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