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規定幹部重新任命和推薦再選的條件

政治局新頒佈的第377號規定專門設立了一章,規定了重新任命和推薦再選的原則和條件。

規定明確指出,幹部在任命期限結束或任期屆滿時,由有權限的機構評估其在任職期間完成任務的情況。

滿足重新任命和推薦再選的職位標準,以及地方、機關、單位任務的要求。幹部必須有足夠的健康條件繼續擔任職務。

最遲在任命期限結束前90個工作日,有權限的機構必須通知幹部準備重新任命的程序。

幹部在獲得任命、推薦參選後,如果因健康不保、威信下降、未完成任務、違反黨紀、國家法律等原因,有權限的機構決定替換、免職、辭職、撤職,不必等到任職期限結束或任期屆滿。

重新任命或推薦再選按照黨章、國家法律、越南祖國陣線章程、政治-社會組織的章程進行。

關於權限,哪個級別作出任命、推薦幹部參選的決定,就由該級別執行重新任命和推薦再選。

政治局、書記處授權國家主席、總理、國會主席審查、重新任命屬於政治局、書記處管理範圍的幹部,在其負責範圍內。

政治局、書記處授權書記處常任書記審查、重新任命屬於政治局、書記處管理的幹部,在中央直屬的黨委、機關、單位工作。

不符合重新任命條件的幹部,必須向有權限的機構報告審查、決定。

規定明確指出,對於達到退休年齡但剩餘工作時間不足5年的幹部,重新任命的程序。

對於領導、管理幹部,如果剩餘工作時間在2年以上,必須按照規定執行重新任命程序。

如果剩餘工作時間不足2年,則由負責人和領導集體討論、審查。

如果幹部仍有健康、威信,能滿足任務要求,則進行投票(無記名投票),向有權限的機構報告審查、決定延長任職期限直至達到退休年齡,而不必執行重新任命程序。

幹部未獲重新任命或推薦再選,有權限的機構審查、決定安排其他工作,原則是不能安排相同、更重要或更高的職位。

根據規定,幹部撰寫自我評估報告,評價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任務的情況。

地方、機關、單位的主要幹部集體參與意見,並對建議重新任命、推薦再選的人選進行信任投票(無記名投票)。參與人員類似於任命、推薦幹部參選的主要幹部會議。

直接使用幹部的地方、機關、單位負責人評估、評價並提出重新任命、推薦再選的建議。

領導集體討論、投票(無記名投票)。

幹部在主要幹部集體會議中獲得超過50%的同意票(相對於出席人數),在領導集體會議中獲得超過50%的同意票(相對於應到人數),則提交有權限的機構審查、重新任命、推薦再選。

如果票數達到50%(未過半數),則由負責人審查、決定。如果同意票低於50%,則向有權限的機構報告審查、決定。

根據第四步投票結果,領導集體向有權限的機構報告審查、重新任命、推薦再選,按照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