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3日上午,在討論修訂新聞法草案時,黃明孝代表(義安省)表示,“新聞化”雜誌現象在過去一段時間內給新聞活動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需要處理。
為了徹底解決,他認為草案需要提出具體、清晰的概念來區分報紙和雜誌。但在草案中,這些概念尚未滿足這一要求。因此,他建議起草委員會重新考慮,區分報紙和雜誌這兩個概念。
需要為新聞機構提供支持機制
黃明孝代表強調,新聞經濟問題受到輿論和各新聞機構的廣泛關注。
他指出新聞經濟對新聞發展影響很大。他舉例說,記者報道的稿費基於瀏覽量(view)和點擊量計算,因此可能導致不深入投資高質量報道,從而影響新聞。
此外,如果新聞經濟困難,可能導致過去已提出的負面問題。因此,他強調這是一個需要研究解決方案來處理的問題。
據黃孝先生稱,關於國家對新聞的資助,根據統計,國家目前對新聞的支持約佔預算總額的0.5%。
“很多人說這很少,但與許多國家相比,0.5%的預算總額處於中等水平。
但其他國家的支持方式與我國不同,如果我們平均支持,將很難發揮高質量新聞機構的作用。”
因此,在修訂法律的同時,需要安排適合的新聞系統。
關於新聞稅收政策,他說最近國會已決定降低新聞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但需要通過稅收政策進行更多研究以提供額外支持。
他舉例說,一些國家對以訂閱形式運營的新聞機構有優先政策,可以減稅。
這旨在為在線新聞機構創造條件,那些內容好、以訂閱形式運營的機構可以免除或減少來自此來源的收入稅。從而鼓勵和提高新聞質量。
他提議補充規定,平臺在使用新聞內容時必須分享新聞版權。
“這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但法律只提出了基本解決方案,沒有具體內容。與此同時,許多國家的法律已要求社交媒體,尤其是用戶量大的社交媒體,必須與新聞機構具體分享收入。”
他提到在加拿大的實際情況,規定擁有200萬訪問量並使用新聞內容、具有商業性質的平臺必須與新聞機構分享。

讓新聞作為文化產業運營
楊克梅代表(林同省)認為,每年在總經常性預算中為新聞活動支出約0.5%的比例仍然較低。
他強調草案明確指出我們的新聞是“革命新聞”,因此需要研究機制在某種程度上培養,幫助新聞機構完成政治任務。
關於支持機制和支持水平,他認為需要適當計算,但必須支持機構安心、全心全意執行任務。
關於新聞經濟模式,裴懷山代表(河內)認為,在我國沒有私營新聞的背景下,需要強調訂購、公共任務招標和重點公共投資的機制,與“三易”新聞經濟技術定額相關聯,即易理解、易應用、易實施。
“這將是幫助新聞機構良好執行政治任務的重要資源,尤其是在偏遠地區、海島和對外領域。”
同時,他建議法律還應擴大新聞中聯繫、社會化、公私合作形式的法律框架。
對新聞機構有突破性的稅收、土地、信貸獲取等優惠政策,包括在組織文化活動和社區活動時的合作伙伴。同時,需要嚴格控制機制以避免商業化和偏離宗旨、目的。
他建議法律需要補充更清晰的機制和政策,讓新聞作為文化產業運營。
具體來說,從基於訂購、公共任務招標的財務機制,到允許與國內外組織、企業聯繫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