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上午,常務副總理阮和平受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了《司法履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案》,以解決實踐中的存在問題,滿足司法履歷國家管理工作的要求。

該法案的一個突出點是補充規定機構、組織“不得要求個人提供司法履歷表第2號”。這一規定旨在克服濫用情況,確保符合個人數據保護法律。

提議取消司法履歷表第2號

司法履歷表包括司法履歷表第1號和司法履歷表第2號,頒發給個人。其中,第2號表根據個人要求頒發,僅供該人瞭解自己的司法履歷內容。使用司法履歷表必須獲得被頒發人的同意。

因此,與現行法律相比,該法案強調使用司法履歷表必須獲得主體同意,並遵守個人數據保護規定。其中,司法履歷表中的重要個人信息也不得共享、分析,無權限的機構、組織也不得在不必要時要求提供。

司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表示,經過審查,一些意見認為草案規定“難以克服要求頒發司法履歷表第2號的濫用情況”。如果機構、組織,尤其是外國機構、組織仍然要求,個人仍不得不勉強提供以完善檔案和手續。

因此,該意見建議研究,完全取消關於頒發司法履歷表第2號的規定,其內容僅保存在數據庫中,供有權限的國家機關查詢和使用。個人犯罪記錄信息已在司法履歷表第1號中體現。

提議取消司法履歷表第2號

一些代表建議,需要對機構、組織不得要求個人提供司法履歷表第2號的規定進行仔細影響評估,因為這可能使民眾在辦理簽證、出境、移民手續時遇到困難。目前,一些所在國仍然要求提供與犯罪記錄相關的信息。該意見建議研究,修改規定,明確一些具體情況下機構、組織可以要求個人提供司法履歷表第2號。

此外,一些代表認為實踐也表明存在濫用要求頒發司法履歷表第1號的情況,給民眾和國家管理機關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為克服這種情況,代表建議繼續考慮,修改規定以符合實踐情況和簡化行政手續的方針。該法案應補充關於機構、組織允許要求個人提供司法履歷表的情況的原則。

《司法履歷法修訂補充法案》將在第10次會議中按照簡化程序由國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