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網絡服務的企業必須識別用戶IP地址

上述內容在國防、安全與外交委員會主任黎晉致向國會提交的網絡安全法草案審查報告中提出,於10月31日上午。

在關於法律草案的報告中,公安部長梁三光表示,該法律草案包括9章、58條,其中3條繼承自2018年《網絡安全法》,16條繼承自2015年《網絡信息安全法》;9條合併並補充3條新條款。

修改和補充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補充數據安全保障規定;補充IP地址識別責任和向專業網絡安全保護力量提供的規定。

另一方面,補充國家機構、組織、國有企業、政治組織的網絡安全保護經費規定,並補充鼓勵使用越南安全工業產品和服務的條款,以及補充網絡安全認證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規定了關於網絡安全的禁止行為,包括使用網絡空間發佈、傳播含有反國家宣傳內容的信息。

禁止歪曲歷史、否定革命成就、破壞民族團結、侮辱宗教、性別歧視、種族歧視;

捏造、誣告、誣陷事實、損害他人名譽、尊嚴、人格或損害其他機構、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等。

在審查報告中,國會國防、安全與外交委員會主任黎晉致表示,委員會一致認為有必要頒佈該法律,主要基於合併2018年《網絡安全法》和2015年《網絡信息安全法》的內容。

修改和補充旨在及時體現黨的指導方針和觀點;克服兩部法律之間的重疊、矛盾、權限和職能劃分不明確的問題;滿足數字化轉型深入發展和跨境網絡攻擊、網絡犯罪形勢複雜的實際需求。

關於網絡安全的禁止行為,黎先生建議審查以充分補充禁止行為,特別是使用人工智能創建、修改、傳播虛假信息、偽造身份以誣告、欺詐、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行為;同時建議不再重複《刑法》中已有的行為規定。

提供網絡服務的企業必須識別用戶IP地址

提供網絡服務的企業必須識別用戶IP地址

法律草案還規定了提供網絡服務企業的責任。

其中,企業必須遵守網絡安全法律規定,警告其提供的網絡空間服務使用中可能存在的網絡安全風險,並指導預防措施。

有責任識別使用互聯網服務的組織、個人的互聯網地址(IP地址),並向專業網絡安全保護力量提供,以管理服務於網絡安全保障工作。

另一方面,制定應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方案和措施,立即處理漏洞、安全缺陷、惡意軟件、網絡攻擊、網絡入侵和其他安全風險;當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立即啟動緊急方案、適當應對措施,同時按規定向專業網絡安全保護力量報告。

應用技術解決方案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收集過程的安全,防止數據洩露、丟失或損壞的風險。

如果發生或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數據洩露、丟失或損壞事件,需立即提出應對方案,同時通知用戶並按規定向專業網絡安全保護力量報告。

配合、按照公安部專業網絡安全保護力量的要求和指導,建立系統連接、技術傳輸線路、數據傳輸,並滿足其他必要條件,以實施網絡安全保護解決方案和措施。

法律草案還規定了使用網絡空間的機構、組織、個人的責任,必須遵守網絡安全法律規定。

有責任保密自己註冊、開設、管理、使用的數字賬戶信息;如果數字賬戶被用於實施違法行為,根據違規性質和程度,賬戶持有人可能受到紀律處分、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損害國家利益、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則必須按規定賠償損失。

按規定向有權限的機構、服務提供商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和文件。執行有權限機構在網絡安全保護中的要求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