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政府向國會提交了網絡安全法修訂草案。該草案規定了保護國家安全、確保社會秩序和安全;保護網絡空間中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同時明確了機構、組織、企業和用戶在確保信息安全、數據安全和信息系統安全方面的責任。
根據草案第50條,公安部負責確保信息安全和數據安全;建立互聯網地址(IP)身份識別管理機制,驗證賬戶註冊信息;預警、共享信息和網絡安全威脅風險。該部還有權要求提供電信和互聯網服務的企業移除其直接管理的系統上違反網絡安全法的信息。
IP地址是網絡空間中的唯一數字序列,類似於“地理地址”,允許電子設備識別、通信和交換數據。來自IP的信息幫助職能部門確定位置、時間和連接用戶,類似於固定地址的居住信息。
電信企業和網絡服務提供商有責任識別使用互聯網服務的組織和個人的IP地址;向專職網絡安全保護力量提供信息以服務於管理。這些企業還必須與公安部合作,建立連接系統、技術傳輸線路、數據傳輸,並滿足實施網絡安全保護解決方案和措施的必要條件。

據公安部稱,IP地址經常在用戶、地點之間變化或被回收,而沒有任何機構負責治安管理。目前的IP查詢還存在不足,信息確定率低、耗時,降低了業務價值。職能部門必須向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發送請求,並完全依賴企業的配合程度,存在洩露業務活動的風險。因此,強制要求運營商識別、管理並向專職力量提供IP信息的規定被認為是必要、可行的,並有助於確保國家在網絡空間的主權。
公安部部長梁三光表示,該草案繼承了2018年網絡安全法,保留了21條,修訂和補充了9條。修改內容主要集中在確保數據安全、IP地址身份識別責任以及向專職網絡安全保護力量提供信息的機制。
該草案還補充了關於國家機構、組織和國有企業、政治組織的網絡安全保護經費規定;鼓勵使用越南安全工業產品和服務;向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頒發網絡安全證書。
在審查草案時,國防、安全和外交委員會贊同主要政策,同時建議補充被嚴格禁止的行為,特別是使用人工智能創建、修改、傳播虛假信息、冒充身份以誣告、欺詐或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
委員會還建議明確規定各級信息系統(從1級到5級)的保護任務和措施,以增加可行性,或交由政府詳細規定。除了保護兒童外,草案需要補充需要保護的群體,包括老年人、喪失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