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3日下午,國會分組討論了三個法案,包括《統計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案、《價格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案和《電子商務法》草案。
直播帶貨者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代表Đào Chí Nghĩa(芹苴)表示,直播活動目前發展非常迅速,但也帶來了許多虛假信息的風險。
因此,他建議在法案中增加一項新條款,規定直播帶貨者的責任。
據此,直播帶貨者需對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將根據民法確定。
Nghĩa先生認為,這樣的規定將增強責任意識,保護消費者在網絡電子銷售活動中直播者的權益。
他還建議電子商務平臺必須對禁止廣告或需要事先確認的商品和服務採取“阻止直播”措施,特別是與健康、藥品相關的商品。
代表還建議需要解決跨境稅收管理中的困難。
據此,代表建議增加關於支付服務提供商和中介支付服務提供商責任的條款。要求這些組織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跨境支付交易的詳細數據,包括外國受益人的身份信息。
Nghĩa強調:“這些將是解決稅務部門困難、減少預算損失的必要措施,並將確保電子商務活動的公平競爭。”
代表Nguyễn Thị Lan(河內)表示,法案已規定了平臺所有者的責任,保護消費者。但尚未具體規定賣家身份識別以及投訴和自動退款機制。
與此同時,目前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假貨、欺詐、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潛在風險仍然很高,導致信任喪失,影響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因此,她建議補充規定電子商務平臺必須建立投訴和自動退款機制,確保消費者在交易取消、商品與描述不符或有欺詐跡象時的權益。
同時,電子商務平臺所有者有責任通過電子身份認證賣家身份,以確保透明度,鞏固越南電子商務的信任和信譽。

徹底阻止“KOL助長假貨”,欺騙消費者的廣告
代表Hoàng Đức Thắng(廣治)建議起草委員會考慮審查與直播內容相關的條款,這些是近期輿論的熱點。
即一些有影響力的人、名人、KOL因直播宣傳假貨、來源不明商品、錯誤功能等而被職能部門刑事處理的事件。
同時,需要補充關於KOL管理、社交媒體責任、註冊和特殊制裁的規定,為越南電子商務創造更清晰和嚴格的法律框架。
他認為,需要結合《廣告法》和《消費者保護法》,以擁有完整的法律工具來徹底阻止“KOL助長假貨”、欺騙消費者的廣告,為建設健康、可持續的電子商務環境做出貢獻。
代表Triệu Thị Ngọc Diễm(芹苴)指出,在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商品中,有一群人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即有影響力的人、KOL或KOC。
據代表稱,目前這些人物在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時出現得非常頻繁。
當民眾、觀眾看到KOL、KOC時,他們非常信任,因為有時他們在生活中生病或遇到事故時非常困惑、悲觀。他們將名人的這些直播視頻視為救星。
基於這樣的分析,她建議在法案草案中也應關注這一群體。具體而言,法案需要定義和區分概念界限,而不是使用“直播”一詞。
她說,直播只是通過直播平臺直接銷售商品的一種方式。
而如果使用“通過直播方式銷售商品的人”一詞,則包含其他對象,將更全面和涵蓋更多群體。
她建議法案增加關於連帶責任的單獨條款,因為KOL、KOC是扮演非常重要角色的人,“特別是當這些宣傳不實、對消費者產生巨大影響時的後果”。
因此,她建議KOL、KOC在進行宣傳或銷售前必須進行電子身份認證。
必須明確廣告內容,對商品和服務負責,如果廣告信息與上傳者產品檔案不符,需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