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處:審查調整處罰措施,嚴懲故意生產假冒商品行為

常駐書記處陳晉秀已簽署發佈書記處第207號結論,關於繼續執行書記處2019年第30號指示,加強黨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領導和國家管理責任。

一些幹部還包庇、協助生產、走私假冒商品和違禁品

結論明確指出,在執行第30號指示五年多後,黨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領導和國家管理取得了許多積極變化。

但仍存在一些侷限和弱點。例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機制和執行制度尚不全面、不完善。

各部委、行業、地方和職能機構的職責和協調機制尚未明確界定;一些內容未能跟上電子商務、數字經濟等新領域發展的實際。

一些地區、單位,特別是跨部門組織的國家管理工作仍存在許多不足。

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日益多樣化、複雜化,甚至出現在醫療、保健、食品、老年人和兒童必需品等領域,引起社會不滿。

一些地方的國家管理鬆懈,導致生產、銷售假冒商品和違禁品的活動公開進行,規模大、時間長…

結論指出,導致上述侷限和弱點的部分原因是一些黨委、黨組織、政府、國家管理機構不夠堅決,未能充分認識到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責任、作用和意義…

一些國家管理機構的幹部還包庇、協助生產、走私假冒商品和違禁品…

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實現強勁、實質性的轉變

書記處要求緊急審查,全面、及時地將黨的新主張和方向制度化,納入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體系和相關專業法律文件…

集中審查,明確政府、各部委、中央機構以及省、鄉級地方政府、政治-社會組織、社會-專業組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權限和責任。

這項工作基於大力推進分權、授權,與各級執行能力相適應,同時加強檢查、監督工作;明確各機構、組織、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緊急完善與數字環境、特殊交易(特別是跨境交易)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規定,確保消費者信息的絕對安全和保密。

明確規定企業在確保產品、商品來源可追溯方面的責任,以透明化市場,特別是在滿足人民基本需求方面;防範假冒、仿冒、來源不明、質量低劣的商品…

審查、建立、完善產品、商品、服務質量的標準和技術規範體系,及時公開信息,向企業和企業協會宣傳,以便掌握和執行…

發揮政治-社會組織、社會-專業組織和人民在監督、提供關於產品、商品、服務質量、生產、銷售假冒、仿冒、違禁品等行為信息方面的作用。

建立支持、接收和處理消費者與經營組織、個人之間爭議的機制,朝著快速、簡便、便利的方向發展。

加強應用簡化司法程序,鼓勵通過協商、調解和仲裁解決企業、經濟組織之間以及與消費者之間的爭議。

書記處要求審查、調整制裁和處罰規定,嚴厲處理故意生產、走私假冒、仿冒、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大規模商品,影響人民健康和生命的行為,確保高度的威懾和教育作用。

書記處還責成各省、市委,各機構嚴厲處理有腐敗、消極、包庇或協助違法行為行為的幹部和公務員,在地方和單位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實現強勁、實質性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