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與環境部剛剛向工業和貿易部發送公文,對山羅水電站水庫運行規程草案提出意見。
據此,通過研究草案,農業與環境部建議工業和貿易部指導越南電力集團全面審查草案內容,確保符合總理關於紅河流域水庫群運行規程的規定以及有關水資源、防災、水利、水文氣象等相關法律規定。
農業與環境部還強調,近年來,降雨洪水情況趨於異常、極端、難以預測,多個水庫流域已發生異常大洪水,超過歷史洪水、設計洪水和檢查洪水,對工程安全造成威脅,嚴重危及下游安全。
“因此,除了審查、計算檢查工程的設計洪水特徵和檢查洪水外,需要研究補充適合異常降雨洪水情況的運行方案,特別是針對山羅水庫洪水超過檢查洪水頻率的情況。
同時補充相應規定,以主動應對發生特大洪水、異常洪水的情況”——農業與環境部建議。
關於水電水庫參與下游防洪/減洪和發電的運行,農業與環境部建議研究、補充山羅水電公司總經理在洪水分類和下游洪水條件小於水庫群運行規程規定時,決定運行防洪、減洪或放水以維持洪水前水位的權限規定,作為水庫運行依據。
對於屬於國家民防指導委員會主任/農業與環境部部長權限的運行情況,建議參照紅河流域水庫群運行規程中的規定。
同時研究、補充水庫所有者頒佈的運行命令主要內容規定,以及向相關機構和單位提供、報告運行信息和數據的責任。
關於枯水期發電、放水運行(草案第20條第2款規定),農業與環境部認為尚不充分,僅適用於枯水期中小洪水,需要補充針對強度更大的異常洪水的相關規定。
發生乾旱、缺水、水源汙染時的水電水庫運行(草案第22條)需要審查、修改在有預報或發生乾旱、缺水時的水庫運行規定,確保符合總理關於紅河流域水庫運行規程以及水資源法、水利法的規定。
農業與環境部還建議將第25條第12款修改為“穩定運行監控攝像頭系統、水位觀測設備、在線信息數據傳輸系統……將圖像信號傳輸至國家民防指導委員會、農業與環境部、工業和貿易部以及電力局、水資源管理局、山羅省民防指揮部、越南電力集團”。
山羅水電站裝機容量為2400兆瓦,擁有6臺機組,目前是越南最大的兩個水電站之一(擴建後的和平水電站裝機容量也為2400兆瓦)。
山羅水電站水庫流域面積約43,760平方公里,水庫容量約92.6億立方米,正常蓄水位為215米,死水位為175米,加強水位約為217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