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各坊、鄉、特區和鄉級公安必須審查先前已獲許可使用人行道的情況,對照第165號法令。不符合的情況必須在許可證到期時終止並恢復原狀。
希望使用車道、人行道的組織和個人只能在允許的活動中進行,並必須向管理機構辦理許可手續。
地方人民委員會和公安被指派加強巡邏、宣傳和處理違規行為,同時根據第168號法令對侵佔道路安全走廊、車道、人行道的不合規情況通過圖像進行處理。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和相關單位負責人如果在職責範圍內發生侵佔情況,必須對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負責。
在工作中,如果遇到超出權限的困難,各地將向建設廳報告以獲取指導或建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及時指示。
建設廳作為牽頭單位,跟蹤、督促各鄉、坊、特區和相關單位統一、有效地管理車道和人行道。隨後彙總困難和障礙,根據權限進行指導或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報告。
同時,建設廳配合研究、建議關於交通基礎設施資產管理的移交,關於城市道路管理活動,確保遵守法律,提高管理效率和公民的遵守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