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議對每次金條轉讓徵收0.1%的稅率
財政部已向政府成員徵求意見,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項目的一些內容,以向國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金條轉讓徵收個人所得稅是國會經濟和財政委員會審查意見的內容之一,國會代表建議政府考慮。
審查意見建議政府合理考慮對金條轉讓徵稅,以避免對非投機、經營目的的金條轉讓活動造成不便。
同時,建議起草機構繼續研究適當的稅率和適用方式,明確區分短期投機性黃金和長期儲存黃金,以確保實現控制投機活動和規範黃金市場的目標。
關於上述內容,在向國會常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政府表示接受國會代表的意見。具體而言,政府已指示起草機構仔細審查相關法律規定、國際慣例和當前黃金市場管理條件,以完善法律草案中的這一規定。
目標是滿足黨和國家領導人對黃金市場管理的要求,同時有必要的時間表以確保實施可行性,並獲得大多數受影響對象的共識。
政府將規定金條徵稅價值門檻
同時,政府報告進一步澄清了對黃金轉讓徵稅的提議已仔細審查和研究,基於彙總各機構、部門和國會代表意見的基礎上。
“法律草案授權政府根據黃金市場管理情況,規定適用時間、金條徵稅價值門檻,並調整稅率以適應黃金市場管理時間表。將對金條轉讓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每次轉讓價值的0.1%” – 財政部報告。
根據財政部的報告,授權政府具體規定金條徵稅價值門檻,旨在排除那些為儲蓄、儲存目的(非經營目的)買賣黃金的個人情況,符合當前部分民眾儲存黃金的習慣。
這一規定確保政府有法律依據決定徵稅和具體內容,如徵稅門檻、稅率調整,當黃金市場管理條件滿足稅收和管理要求時。
此外,由於這是新規定,影響對象廣泛,法律草案中的規定是必要步驟,有助於保護經濟穩定,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嚴格管理黃金經營活動的指示,限制黃金投機,吸引社會資源參與經濟。
經營戶可能對超過5億越南盾的收入部分納稅
關於調整經營戶和個體經營者的免稅收入門檻,財政部提議政府將徵稅收入門檻從每年2億越南盾提高到5億越南盾。同時,這5億越南盾/年的門檻也是按收入比例納稅前的扣除額。
例如,如果經營戶、個體經營者分銷、提供商品,年收入為10億越南盾,且無法確定成本,則只需對超過5億越南盾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0.5%。因此,應繳稅款為(10億越南盾 – 5億越南盾) x 0.5% = 250萬越南盾/年。
根據當前稅務部門管理的數據,截至10月,全國有超過254萬經常性經營戶。如果採用這一提議,預計約有230萬經營戶無需納稅,約佔全國經常性經營戶總數的90%。
據稅務部門估計,總減稅額(包括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約為11800億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