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敲定”VNeID上的司法履歷信息具有與司法履歷證明同等的價值

12月5日下午,以多數贊成票,國會已表決通過《司法履歷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

機關、組織、個人不得要求提供司法履歷證明第2號

新通過的法律規定,司法履歷信息包括犯罪記錄信息、禁止擔任職務、成立、管理企業、合作社的情況,以及在企業、合作社被法院宣告破產時的相關信息。

有權頒發證明的機關包括公安部檔案業務局和各省、市公安廳。

越南公民、在越南已居住或正在居住且年滿16歲以上的外國人有權利要求有權機關頒發自己的司法履歷證明。

頒發給個人的證明包括:司法履歷證明第1號和第2號。

司法履歷信息、司法履歷證明按照關於敏感個人數據保護的法律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新法律明確規定,機關、組織、個人不得要求個人提供司法履歷證明第2號。

司法履歷證明第2號頒發給按規定進行訴訟的機關,並根據個人要求頒發,以便該人瞭解自己的司法履歷內容。此證明內容包括犯罪記錄狀況;關於禁止擔任職務、成立、管理企業、合作社等信息。

機關、組織、個人也不得要求個人提供司法履歷信息或司法履歷證明第1號;僅在法律、國會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法令、決議或政府法令、決議規定需要使用司法履歷信息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司法履歷證明以電子版或紙質版形式頒發

國會“敲定”VNeID上的司法履歷信息具有與司法履歷證明同等的價值

在國會投票前進行報告解釋和採納時,公安部部長梁三光表示,政府已採納並修改草案,規定繼續維持司法履歷證明第1號和第2號;證明以電子版或紙質版形式頒發,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已頒發電子版司法履歷證明,則公民的司法履歷信息將在VNeID上更新和顯示(被視為一個類似姓名、出生日期的現有信息字段)。

VNeID上顯示的司法履歷信息具有與司法履歷證明同等的法律效力,個人在有需求時無需要求頒發司法履歷證明。

此舉旨在最大限度地便利公民隨時隨地使用服務,為社會、人民、企業和國家管理工作帶來實際利益,節省時間、精力和金錢,有助於有效實施國家創新和數字化轉型、國際融合的方針。

應用程序上顯示的司法履歷信息和電子司法履歷證明採用認證機制,以確保安全性和防偽性。

關於司法履歷證明的程序和時間,梁先生表示,政府已採納並修改,規定通過在線形式頒發司法履歷證明的程序,以制度化關於發展、應用科學技術、創新和數字化轉型的方針。

只有一些情況,如外國人、尚未有電子身份的人,可以要求通過直接形式或郵政服務頒發證明。個人可以授權他人辦理要求頒發證明的手續(適用於兩種證明)。

頒發證明的期限縮短為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