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務部正在起草修訂、補充政府第150/2025號法令若干條款的草案,該法令規定了省、市人民委員會及縣、鄉、市屬特區人民委員會下屬專業機構的組織。
與現行法令相比,草案已修訂、補充了廳副廳長、廳下屬專業、業務副科長、廳辦公室副主任、廳下屬分局副局長、廳下屬分局下屬副科長以及縣級人民委員會下屬科室負責人副職數量的規定。
關於廳副廳長的數量,平均每個廳安排3人。這一規定與現行規定類似。
然而草案補充了一些新規定。在基於合併、合併兩個省、市的情況下成立的廳,廳副廳長的數量最多可增加不超過1人/廳。
在基於合併、合併三個省、市的情況下成立的廳,廳副廳長的數量最多可增加不超過2人/廳;
在已實施合併、合併並繼續實施合併、合併兩個省、市的情況下,廳副廳長的數量最多可增加不超過2人/廳;合併三個省、市的情況下,廳副廳長的數量最多可增加不超過3人/廳。
在特殊廳不屬於同一行業、領域的情況下,實施合併省、市時,保持廳副廳長的數量不變。
對於河內市、胡志明市,除了按平均總數外,可額外增加不超過10名廳副廳長。這一規定根據第150號法令保持不變。
根據草案,廳下屬科室、分局有少於10名公務員編制的,安排1名副科長;有10至14名公務員編制的,安排不超過2名副科長;有15名及以上公務員編制的,安排不超過3名副科長。
廳下屬分局有1至3個科室及相當級別的,安排1名分局副局長;沒有科室或有4個及以上科室及相當級別的,安排不超過2名分局副局長。
在基於合併、合併兩個省、市的情況下成立的科室、分局,副科長、分局副局長的數量最多可增加不超過1人/科室、分局。
在基於合併、合併三個省、市的情況下成立的分局,副科長、分局副局長的數量最多可增加不超過2人/科室、分局。
根據本法令規定的副職數量確定標準和原則,廳廳長確定其管理範圍內機構、組織、單位的副職總數,並根據權限決定每個機構、組織、單位的具體副職數量。
關於縣級專業科室,草案修訂補充了與現行規定相比,科室具有法人資格,有印章和獨立賬戶,依法規定;履行參謀職能,協助縣級人民委員會依法管理地方行業、領域的國家事務。
關於副科長的數量,根據草案按平均每個科室2名副職的原則計算。
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全省、市縣級副科長的具體數量,確保符合面積規模、人口、行政單位分類、城市分類、GRDP、國家預算收入、黨組織數量、黨員、團員、會員數量等針對每個鄉、坊、特區的情況。
關於縣級人民委員會下屬專業科室的數量框架,現行第150號法令規定了縣級人民委員會下屬專業科室的數量框架,包括3個專業科室和公共服務中心。
但根據草案報告,在兩級地方政府運作過程中,有許多建議和提議需要增加縣級人民委員會下屬專業科室的數量,以及時處理手續並滿足民眾的基本需求。
因此,基於行政單位分類標準的彙總,法令草案規定增加專業科室必須滿足坊、鄉一類行政單位人口超過35,000人和特區人口超過35,000人的分類標準。
據此,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縣級人民委員會下屬專業科室的數量,確保不超過每個縣級行政單位平均4.5個科室及相當級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