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人民議會和人民委員會主席被授予決定公共投資、PPP項目和需立即實施的投資經營項目的投資方針的權限,這些項目需根據政治局、書記處、政府黨委和市委的指示執行。
市人民議會有權決定符合國家重要項目標準的公共投資項目和PPP項目的投資方針;使用地方預算和其他合法資金且總投資額達30萬億越南盾的項目。
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根據《首都法》批准吸引戰略投資者的項目清單中的項目投資方針,投資規模達30萬億越南盾。核電站項目;外國投資者在電信網絡基礎設施、造林、新聞出版領域的項目;針對外國人的博彩、賭場、有獎電子遊戲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項目不屬於此權限範圍。

根據決議,河內市有權在特殊情況下選擇上述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投資項目的承包商。對於PPP項目和投資經營項目,市裡也有權在特殊情況下選擇投資者。
需立即實施的PPP項目和投資經營項目的子項目,可在有權機關決定或批准投資方針前,以特殊形式選擇投資者;投資者無需申請建築許可,並自行負責開工條件。
在特殊情況下被選中的投資者或承包商必須在15天內提交書面承諾,放棄在任何國際司法機構起訴越南國家的權利。如果6個月內未完成工程開工條件,投資者將按合同處理或被收回項目;投資方對產生的後果負責。
決議授權市人民議會具體規定實施整個特殊機制的文件、條件、標準、程序和手續,包括決定投資方針、選擇承包商和投資者、組織土地收回、補償、支持、重新安置、制定和調整規劃。人民議會負責監督執行過程,確保透明並防止負面現象。
國會同時授權河內市人民委員會主席在徵求相關部委意見並經人民議會通過後,批准首都總體規劃和調整規劃。新的投資項目、改造工程以處理交通擁堵、內澇、環境汙染、城市秩序問題將按照緊急公共投資規定實施。
市人民委員會有權決定拆除按規定必須拆除的公寓樓;基於人民議會通過的項目清單,對一個或多個城市街區進行改造、修繕和重建。
決議自2025年12月12日起生效,實施期為5年。如果決議規定與《首都法》或國會其他法律、決議不同,將適用本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