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於12月11日上午通過了《地質與礦產資源法》若干條款的修訂補充法。法律規定,稀土資源的調查、評估、勘探、開採、加工和使用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稀土戰略和稀土礦產規劃。國家優先投資並組織地質調查、評估和勘探這一資源。
稀土的勘探、開採和加工必須受到嚴格控制,不得出口原礦。只有國家指定或允許的組織和企業才有權進行這些活動。稀土深加工需與現代工業生態系統相結合,以提高國內價值並確保國家稀土戰略的自主實施。國家還將統一建立和管理稀土地質數據;根據時期調節進出口活動,並維持適當的儲備政策。

法律鼓勵在稀土勘探、選礦、分離和深加工的研究與技術轉讓方面進行國際合作;同時優先培養服務於該領域的高質量人才。稀土礦產儲備區被確定為有礦產但尚未開採的區域,需基於地質調查和勘探結果進行保護。
根據政府,稀土在多個重要工業領域具有戰略作用,如合金和先進材料、太陽能板、電動汽車電池、軍事機器人、自主設備、無人機和半導體。隨著高科技、可再生能源和電動汽車的發展,預計未來十年對這種材料的需求將大幅增長,使稀土成為對國防、安全和外交有重大影響的特殊商品,需要嚴格的管理機制。
除了稀土內容外,法律還補充了政策,以解決困難並減少行政程序,用於將土地用途轉換為開採第三類礦產(建築材料)和第四類礦產(供應給公共投資項目、PPP項目、國家重點項目、緊急項目,以及防災項目和一些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的項目)。此活動按照土地法中的多用途土地使用機制進行,僅適用於生產林(人工林)和非農業用地,不包括國防和安全用地。
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