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3日,來自胡志明市Tân Vĩnh Lộc鄉人民委員會的信息顯示,該鄉人民委員會剛剛發佈了對S先生(居住在胡志明市)的行政處罰決定,罰款金額為350萬越南盾。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S先生實施了違規傾倒少於1000公斤普通固體廢物的行政違法行為,該行為依據政府2022年7月7日第45/2022/NĐ-CP號法令第26條第8款a點的規定,該法令規定了環境保護領域的行政處罰。
除了350萬越南盾的罰款外,S先生還被採取補救措施,強制收集已傾倒的全部垃圾量,恢復土地原狀,並按規定與具有收集和處理功能的單位簽訂合同。
大約一週前,在Rạch Cầu Suối路段巡邏過程中,第51村動員委員會(Tân Vĩnh Lộc鄉)與基層治安小組發現S先生騎摩托車丟棄垃圾(生產拖鞋過程中剩餘的橡膠)未按規定地點。
職能部門已邀請S先生到村辦公室,記錄筆錄並將案件移交給Tân Vĩnh Lộc鄉人民委員會環境小組,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