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法律將於2026年7月1日生效。這一規定應如何理解,與現行規定有何不同?胡志明市法律大學講師吳嘉煌碩士對此問題進行了進一步分析。
根據2007年《個人所得稅法》(2014年修訂)第10條,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包括出租資產的個人)必須按各生產、經營領域和行業的收入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第40號通知第9條第1款規定:出租資產的個人是指從出租房屋、場地、商店、廠房、倉庫;出租運輸工具或未配備操作人員的機械設備;或出租其他未附帶服務的資產中產生收入的個人。
現行規定的納稅標準
根據此規定,住宿服務不被視為出租資產活動,包括為遊客或臨時客人提供短期住宿設施,為學生、工人及類似對象提供非公寓的長期住所,或提供附帶餐飲或娛樂設施的住宿服務。
在履行納稅義務時,出租資產的個人可以選擇按每次支付發生期申報納稅,根據合同規定的每個租賃期開始時間確定,或按整個日曆年一次性申報。
納稅申報可以按個別合同進行,或在同一申報表上合併多個合同,前提是出租的資產均位於同一稅務機關管轄範圍內。
並非所有出租房屋的個人都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第100號通知第1條第3款,如果個人僅從事房屋出租活動且出租時間不滿全年,且當年出租總收入不超過1億越南盾,則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如果承租方一次性支付多年租金,則這筆預付款必須按每個日曆年分攤,以確定每年的收入是否超過1億越南盾的門檻,而不是全部計入一年。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 = 年收入 × 5%稅率。
因此,只有當個人出租房屋且出租時間不滿全年,且產生的出租收入超過1億越南盾/年時,才需按5%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年收入為1.1億越南盾,則需繳納的稅款為:1.1億 × 5% = 550萬越南盾。
根據國會第198號決議,自2026年1月1日起,年收入從2億越南盾及以上的經營戶才需納稅,而非1億越南盾的門檻。
這意味著,年收入超過1億越南盾但不超過2億越南盾的經營戶,自2026年1月1日起將無需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關於納稅方式,納稅申報和提交納稅申報表的規定見財政部第40號通知第11條和第13條。
目前,面向個人的電子稅務應用程序已支持用戶按支付期和年度申報出租資產申報表。在eTax Mobile應用程序中,已支持經營戶、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申報經營戶、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的稅款。
2025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的新變化
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於2025年12月10日由國會通過,並於2026年7月1日生效,標誌著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特別是出租資產活動的重要變化。
首先,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門檻顯著提高。根據2025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第7條第1款和第4款:
“年收入不超過5億越南盾的居民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政府向國會常務委員會提交調整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標準,以適應各時期經濟社會情況。”
2025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但與居民個人經營收入相關的規定自2026納稅年度起適用。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房屋出租活動的年收入必須超過5億越南盾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與現行規定的1億越南盾相比,這是一個非常大的變化,有助於減輕小型經營戶和房屋出租活動的稅收負擔。
例如:A女士出租房屋,年出租收入為4.5億越南盾。根據現行規定,這一收入已超過門檻,需繳納個人所得稅。A女士需繳納的稅款為:5% × 4.5億越南盾 = 2250萬越南盾/年。
然而,根據新法律,由於A女士的收入低於5億越南盾/年,她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一個重要變化是稅款計算僅適用於超過5億越南盾門檻的部分收入,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對全部收入徵稅。
根據2025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第7條第4款,“出租不動產的個人,除住宿經營活動外,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超過5億越南盾的部分收入乘以5%稅率確定”。
因此,出租活動的個人所得稅將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 (年收入 – 5億越南盾) × 5%
例如:B先生以每月5500萬越南盾的價格出租房屋,相當於每年6.6億越南盾。超過門檻的部分收入為1.6億越南盾,需繳納的稅款僅為1.6億 × 5% = 800萬越南盾/年。
這種新的計算方式被認為更合理和公平,反映了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這有助於出租人在收入僅略超門檻時獲得更多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