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副主席:未來幾年沒有行政單位調整和合並的計劃

12月24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行政單位標準的決議。

根據《地方政府組織法》,行政單位被組織為2級5種類型(省、市、鄉、坊、特區)。

經過行政單位調整後,全國有34個省級行政單位(6個市和28個省);3,321個鄉級行政單位(2,621個鄉、687個坊和13個特區)。

調整城市的人口規模和麵積標準

在介紹政府的提案時,內務部部長杜青平表示,調整後,省級和鄉級單位的數量和規模“發生了很大變化”,導致第1211/2016號決議規定的行政單位標準“不再適用”。因此,需要根據新背景進行調整。

據杜青平先生介紹,草案分為3章12條。

他表示,對於農村行政單位(省、鄉),人口規模和自然面積的標準保持現行規定,但補充了關於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新標準,以實現現代化、文明和可持續的農村。

對於城市,杜青平先生表示,草案規定將人口規模標準從100萬調整到250萬以上,自然面積從1,500平方公里調整到2,500平方公里。

草案補充了關於城市位置、功能以及基礎設施水平和城市空間組織達到一類城市標準的規定;同時補充了城市化率從45%以上以及坊佔鄉級行政單位總數的比例從30%以上的標準。

對於坊的標準,預計人口規模將比調整前增加2-3倍。自然面積最低5.5平方公里的標準保持不變,但草案補充了關於城市位置和功能的標準。

此外,草案補充了城市人口比例從50%以上的標準;統一了省屬坊的標準,不規定坊的城市類型標準,以符合第212號結論“不限制城市作為一個行政單位”的指導觀點。

“特區的設立根據各階段有權機關的指導和方向進行”,杜青平先生說。

同時,草案補充規定,被認定為城市類型的特區必須達到坊的城市人口比例、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水平最低標準的50%。

關於行政單位的設立、合併、劃分、邊界調整和更名方案的制定、審查和審核,杜青平先生表示,草案具體規定了方案文件的審查權限和期限。

草案同時明確了方案制定機關在確保方案信息和數據準確性以及審查後吸收、解釋和完善方案文件方面的責任。

國會副主席:未來幾年沒有行政單位調整和合並的計劃

滿足管理要求,完善規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在介紹審查機關的觀點時,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黃青松建議明確規定在考慮和評估城市設立標準時使用一類城市分類結果,以避免內容和程序的重疊。

如果不明確規定在城市標準評估中使用城市分類結果的原則,可能導致某些省份已達到設立城市的標準,但尚未被認定為一類城市。

審查機關建議審查並統一草案中關於坊的經濟結構和社會發展水平標準與城市分類決議草案的相關內容。

同時建議考慮某些標準的合理性,因為它們不符合實際且難以確保可行性。

例如,人均年收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0.7倍以上的標準;海島坊的城市人口占人口規模的比例為規定水平的50%等標準。

在發表意見時,國會副主席阮克定強調,頒佈這項決議非常必要,是為了滿足管理、完善規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而不是為了繼續調整、劃分或合併行政單位。

全國目前有34個省、市,以及3,321個鄉、坊、特區。他表示,這些行政單位的數量在未來幾年不會改變。

“黨和政府在未來幾年沒有繼續調整、合併或劃分行政單位的計劃。需要明確這一點”,阮克定先生強調。

隨後,出席的國會常務委員會成員100%一致原則通過了關於行政單位標準的決議。

委託起草機關和審查機關繼續完善草案,書面徵求國會常務委員會意見後頒佈,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國會原則通過城市分類決議

在同一次會議上,出席的國會常務委員會成員100%原則通過了關於城市分類的決議。同時,委託起草機關和審查機關繼續完善兩份草案,書面徵求國會常務委員會意見後頒佈,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此前,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的城市分類決議草案規定了4類城市。

其中,特類城市是國家綜合和國際中心,具有特殊的經濟社會發展作用、地位和條件。

一類城市是國家中心,具有國家綜合中心的作用、地位和功能。

二類城市是省、市中心,具有省、市或跨區域綜合中心或專業中心的作用、地位和功能。

三類城市是省、市下屬區域中心,具有區域綜合或專業中心的作用、地位和功能。

城市分類標準包括:作用、地位和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城市化水平;基礎設施水平和城市空間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