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青年報》交流時,阮進廷博士——原內務部副部長表示,通過具有量化、具體、準確的評分標準,並與工作崗位掛鉤,實施後將是在公務員評估方面的一大進步。
公共治理工作的一大進步
* 請您介紹一下關於評估和分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公務員質量的第335/2025號法令中的新點?

– 此前已有政府關於評估和分級幹部、公務員、職員質量的第90/2020號法令,隨後通過第48/2023號法令進行了修訂補充。其中提出了評估和分級幹部、公務員的標準。
然而,許多標準更偏向定性而非定量,且缺乏具體的評分標準。幹部、公務員的分級也存在許多不足和限制。
因此,第335/2025號法令已根據評估必須具有具體量化、結合定量-定性及多維度…的精神進行了強有力的改變。
公務員評估方法基於主要原則包括工作產出的量化。具體而言,每個產出/工作根據工作量、複雜性、進度、技術…等標準轉換為一個“標準產出/工作單位”,以建立統一評估基礎,避免個別化。根據三個目標標準軸進行評估:數量、質量、進度。
公務員的跟蹤、評估和分級結果將直接用作確定額外收入、獎金、考慮安排、調動合適工作崗位的依據。同時,篩選出不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員離開機構。
這是一種非常新的方法,正確的方向,並且是公共治理工作的一大進步,特別是在私營部門早已應用KPI的背景下,因為其更容易量化工作。
* 規定已有,但據您看來,應如何應用於公務員以確保公平和效率,尤其是每個機關單位都有不同的特點?
– 該法令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以及黨、國家、越南祖國陣線和政治-社會組織從中央到鄉級的機關中的公務員。
第335號法令已對通用規定框架有詳細規定。如公務員能力包括專業能力、改革創新、執行結果、工作效率、標準目錄…等均有詳細規定。但對於不同行業、不同工作性質的各個機關、單位、組織,其工作性質又有所不同。
該法令還責成各部、部級機關、省人民委員會負責指導、引導、制定和頒佈針對管理範圍內組織的具體評估和分級質量標準;針對公務員的通用標準和任務執行結果標準——包括產出/工作目錄、標準產出/工作單位以及機關的轉換產出/工作目錄。這項工作最遲須於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
由此可見,根據計劃、目標分配的工作是共同內容。而根據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執行結果是什麼、如何執行,則必須由機關、單位、地方具體化和詳細規定。
例如在科學研究或法律建設…等領域,從第335號法令的通用框架出發,各機關單位必須為每項任務、工作內容、負責的公務員設定非常具體、詳細的規定。評估時,要了解公務員工作是否有效,首先必須明確公務員做什麼、承擔多少項工作。
然後,根據公務員所分配任務的具體執行結果來確定。這些內容基於規定框架、評分公式、第335號法令中的評估,各機關單位將具體化以貼近各類工作崗位以及工作性質、具體專業要求。
同時,分配、監督執行和評估工作需要由直接管理層級與組織-幹部部門之間的協調進行,以確保評估的客觀性、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形式主義或追求成績。
建立工作崗位標準和負責人責任
* 如此,除了這項評估和評分工作外,是否需要儘快頒佈關於工作崗位的規定以確保可行性和最高效率?
– 正是如此。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明確這一觀點,特別是最近修訂的《幹部法》、公務員法強調必須以工作崗位為中心,支配從招聘、使用、評估、分級、支付工資…等對幹部、公務員的工作。
因此,這項評估、分級、評分工作也必須與工作崗位掛鉤。因為在此評估中,高達70%的分數來自任務執行結果,而這些任務的執行正是與工作崗位掛鉤的。
過去一段時間,確定工作崗位已被提出,但由於確定尚不準確、不科學,導致未能實施。也由於未能確定工作崗位,所以未能實施根據黨中央第27號決議的工資政策改革。
目前,隨著政府的堅決指導,內務部正在制定並徵求關於公務員工作崗位規定的法令草案,以將新《幹部法》、公務員法的規定製度化。
同時,政府也要求各部委、行業、機關、單位、地方建立本單位的工作崗位標準。當建立和完善“關鍵”的工作崗位時,將成為實施上述內容的基礎。
* 此外,顯然負責人在評估、分級公務員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您認為呢?
– 在所有環節中,必須非常重視負責人的作用-責任。因為基於已有規定的方法只是必要條件,而充分條件是執行者,而最重要的執行者正是機關、單位的負責人。
過去,儘管沒有評分表,但我們已有評估幹部、公務員的標準。然而最終發現,幹部、公務員完成任務良好及以上的比例仍然最多,完成任務和未完成任務的比例非常少。
這些不足是由於評估仍存在主觀性、形式主義、馬虎、敷衍;許多地方的評估結果未能真實反映幹部質量。此外,如果負責人顧及情面、迴避,則評估公務員時無法取得高效。因此,負責人的責任非常重要。
負責人應責成組織-幹部部門基於該法令規定的框架標準、分數,然後具體應用於機關單位以跟蹤評估公務員的任務執行結果。
然後,根據參謀機關的結果加上機關單位內幹部公務員的貢獻意見,負責人將具體決定對公務員的評估、分級。
張海洲先生(林同省公務員):
4點需注意

第335/2025/NĐ-CP號法令的精神是正確的方向,非常值得期待。
然而,為使評估真正公平並創造持久動力,我認為還需注意四點。
第一,必須標準化產出/工作單位並建立難度轉換機制。有些工作涉及多個步驟,法律風險高,檔案複雜,需要大量時間審查;如果僅計算工作數量,則很容易出現“追求數量”的情況,從事困難工作的人反而吃虧。合理轉換將鼓勵做實、做穩,不追求表面。
第二,需明確區分個人錯誤與客觀原因或流程原因。實際上,有些延誤並非因為工作人員疏忽,而是因為輸入不足,需要等待配合單位,或規定仍重疊。評估系統應有記錄原因的部分,附驗證數據,以便不單向歸責。
第三,透明和監督是非常關鍵的環節。評估結果需要及時通知,優先在電子環境中公開。公務員必須有權在認為不公平時提出建議,並且該建議應在7個工作日內得到考慮答覆。這正是防止強加、幫助工作人員安心的“安全閥”。
第四,必須防止平均主義成績。限制優秀完成比例(不超過20%,在真正突出時可達到25%)是必要的。同時,負責人分級不得高於其負責單位的原則將迫使領導承擔實質性責任,不能將自己與總體結果分離。
阮氏草女士(胡志明市永祿鄉人民委員會主席):
對各個領域、各個地區的特定因素有一定靈活性

我認為政府頒佈第335/2025號法令是符合當前實際要求的一步。通過具體分數進行評估有助於更清晰地認識公務員的工作,做了多少、質量如何、進度怎樣都通過具體結果體現。
這不會造成負面壓力,反而幫助每個人更清楚地意識到自己的責任,從而主動安排工作並努力更好地完成分配的任務。
通過每個產出、工作的數量、質量和進度確定結果將有助於限制主觀評估,為今後的考慮、安排、任命和幹部提議提供更明確的基礎。可以說,這是使幹部工作日益實質化和高效的重要前提。
然而,在實施過程中,我認為也需要一定的靈活性。每個工作崗位性質不同,每個地區在人口規模、經濟社會條件、工作量和性質方面有其特點。
因此,應用評分時需仔細考慮各個領域、各個地區的特定因素,以便評估反映真實情況,確保公平並在團隊中達成共識。
如果做好這一點,我相信該法令不僅是評估工具,還是激勵公務員隊伍更負責任、更高效工作的動力,有助於提高當前階段公共行政治理的質量。
第335/2025號法令評估、分級公務員的方式
– 評分方式
通用標準最高評分為30分(在100分制中),包括政治品質、道德、公務執行文化、紀律意識;責任精神、服務人民和企業態度、改革創新能力、敢想敢做等標準。
關於任務執行結果的標準70分(在100分制中):基於每月或每季度完成產出/工作數量(已轉換)與分配產出/工作數量(已轉換)之間的比較進行。任務執行結果通過產出/工作的數量、質量和進度體現。

– 扣分情況
公務員在內容上有重大錯誤影響產出/工作質量的,每次評估未達標扣除該產出/工作質量分的25%,除非錯誤由客觀原因造成並經有權機關確認。
進度通過每月或每季度按時及以上完成產出/工作數量(已轉換)與分配產出/工作數量(已轉換)之間的百分比得分確定。
未能確保按時進度的,每次延誤扣除該產出/工作進度分的25%,除非錯誤由客觀原因造成並經有權機關確認。
– 評估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公務員
評估基於每月或每季度完成產出/工作數量(已轉換)與分配產出/工作數量(已轉換)之間的比較進行。包括直接執行的任務;指導、指揮、組織執行任務、指導、檢查、監督、解決與所負責公務員產出/工作相關的職能、任務範圍內障礙的任務。擔任領導、管理職務公務員分配任務執行結果通過按規定確定的數量、質量和進度體現。
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公務員還根據其他標準進行評估,如機關、組織、單位活動結果;組織部署執行任務能力;團結管理範圍內公務員的能力。
– 公務員分級比例
* “出色完成任務”的公務員比例不超過同一機關、組織、單位內及具有相似任務公務員組中“良好完成任務”公務員總數的20%。
若組織有出色、突出成績,帶來積極轉變,超額完成分配工作,創造價值、實際效益的,有權機關可決定“出色完成任務”公務員比例高於本款a點規定,但不超過“良好完成任務”公務員總數的25%。
* 組織負責人的質量分級不得高於該組織的質量分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