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30日,越南社會保險局(財政部)表示,公安部剛剛發佈了關於對逃避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行為建議刑事起訴的指導文件。
據此,公安部建議社會保險機構研究、彙總、建立建議起訴檔案,包括文件、資料、證據的原件、合法副本或從電子文件、數據轉換而來的版本等。
對於社會保險、失業保險欺詐罪(刑法第214條),建議起訴檔案包括社會保險局的建議、處理、支付各項制度(退休、疾病、生育等)的檔案,顯示欺詐、侵佔1000萬越南盾以上或造成損失2000萬越南盾以上的行為。
此外,檔案還包括證明欺詐、侵佔社會保險、失業保險資金或造成損失的文件,如偽造文件、內容錯誤、未按規定發放等。
常見的文件包括出院證明、享受社會保險的休假證明、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等。
根據第214條的建議起訴檔案還包括已核查、核實的反映信、申訴、舉報;檢查記錄、結論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證據。
對於醫療保險欺詐罪(刑法第215條),建議起訴檔案明確指出欺詐、侵佔醫療保險資金1000萬越南盾以上或造成損失2000萬越南盾以上的行為。
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病歷、偽造病歷、虛假處方、虛增費用發票、無效醫療保險卡等。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逃避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罪(刑法第216條),公安部要求建議檔案必須包含對逃避繳納行為自2018年1月1日起的行政處罰決定。
隨附文件包括檢查決定、工作記錄、核實事件的文件、行政違法記錄、檢查結論。
注意證明逃避繳納行為持續至少6個月並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文件:逃避繳納金額5000萬越南盾以上或逃避為至少10名勞動者繳納(自2018年1月1日起計算)。
其中包括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職業病的勞動者名單;繳納結果通知;為勞動者繳納保險的工作記錄等。
與第214條的指導類似,上述第215條和第216條的建議檔案還包括已核實或檢查的逃避繳納行為的信件、申訴、信息提供以及檢查、核實記錄、結論等。
根據違規程度,社會保險局局長簽署建議起訴文件併發送至同級偵查警察機關。
例如,貪汙、經濟、走私犯罪偵查局(C03)或貪汙、經濟、走私和環境犯罪偵查處(PC03)。
檔案隨附社會保險局蓋章、騎縫章的複印件文件或按規定數字化的文件。
公安部指出,當同級偵查機關、檢察院或相關機關要求提供檔案、文件時,社會保險局有責任配合、充分、及時提供。
根據財政部數據,社會保險延遲繳納比例從2021年應繳總額的3.05%降至2024年的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