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9日,司法部公佈了由其主持起草的《公證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的審查文件。
根據司法部,必須公證的交易是重要交易,要求高法律安全性,法律規定必須公證。司法部負責審查、更新和發佈必須公證、認證的交易等。
制定《公證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旨在最大限度地改革行政程序,降低成本,為民眾和企業提供最大便利。
因此,司法部提出了兩種修訂方案,方向是取消多種強制公證交易,轉為自願、按需公證。
方案1是基本保持現行《公證法》第3條的規定。但進行調整,規定必須公證的交易是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交易,不包括法律授權政府規定的交易,如2024年《公證法》的規定。
根據此方案,法令將不規定必須公證的交易,確保必須公證交易的法定原則。
據起草機構稱,如果採用上述方向,將有助於減少至少6種目前在各法令中規定必須公證的交易,而不影響現行法律文件和未來將頒佈的法律文件中確定必須公證交易的權限和責任。
方案2是修訂補充,具體列舉必須公證的交易和按需公證的交易。
據此,必須公證的交易包括以下8組:
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地上附著物、地上附著物及土地租賃合同之間的轉讓、贈與、出資合同,涉及個人之間或個人與非房地產經營組織之間或非房地產經營組織之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地上附著物的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權租賃、轉租合同;土地使用權合作經營合同;土地使用人同意建造住房和建築工程的同意書;共有土地使用權成員同意將土地使用權投入企業的協議。
個人之間或個人與非房地產經營組織之間或非房地產經營組織之間的住房買賣、租賃購買、贈與、交換、出資、抵押合同。
房地產經營合同轉讓合同,住房、建築工程、建築工程中建築面積的買賣、租賃購買合同,交易各方為個人、個人與非房地產經營組織之間或非房地產經營組織之間。
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地上附著物的繼承文件;住房繼承文件。
監護人選擇文件;代孕協議文件。
身體受限者或文盲的遺囑。
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其他交易。
除上述必須公證的交易外,其他交易可自願、按需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