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軍隊幹部不得成立司法鑑定辦公室

在第十五屆國會第十次會議上通過了修訂後的司法鑑定法。該法將於2026年5月1日起生效。

關於司法鑑定辦公室的規定

司法鑑定辦公室以私營企業、合夥公司的形式組織和運營,根據本法、企業相關法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司法鑑定辦公室可在以下領域和專業成立並註冊運營:刑事技術領域、法醫學包括DNA專業、文化、金融、銀行、建築、資源。

法律還規定,司法鑑定辦公室不得對DNA、文件、數字和電子、刑事訴訟中的指紋痕跡等專業進行司法鑑定,除非在本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由司法鑑定請求人提出請求。

根據規定,司法鑑定辦公室主任是司法鑑定辦公室的法定代表,負責管理和運營司法鑑定辦公室的活動。司法鑑定辦公室主任必須是司法鑑定人。

司法鑑定辦公室的名稱包括“司法鑑定辦公室”一詞和越南語專有名稱。

根據法律規定,司法鑑定辦公室在滿足所有條件時,可在省、市司法局成立並註冊運營。

具體而言,司法鑑定辦公室主任必須是從事司法鑑定工作滿3年以上的司法鑑定人。

需有成立司法鑑定辦公室的方案。司法鑑定辦公室自省、市司法局批准成立方案並頒發運營註冊證書之日起開始運營。

司法鑑定辦公室在以下情況下終止運營:提出終止運營請求、被吊銷運營註冊證書、被合併、被兼併。

另一項內容,法律規定人民軍隊機關、單位的幹部、公務員、職員、軍官、士官、士兵、專業軍人、工人、職員;人民公安機關、單位的軍官、士官、士兵、工人不得成立司法鑑定辦公室。

政府詳細規定了司法鑑定辦公室的成立和運營註冊、變更成立內容、運營註冊、重新頒發運營註冊證書、暫停運營、終止運營、合併、兼併的順序和程序。

司法鑑定活動中的制度和政策

新法律規定,在危險、有害、難以吸引的專業領域,司法鑑定人享受國家預算工資。參與司法鑑定活動的人員享受特殊、卓越的支持政策。

公立司法鑑定組織可適用相應的承包制度,以吸引優秀專家、非國家部門的有能力專業組織參與鑑定活動。法律授權政府詳細規定此內容。

根據法律,人民軍隊軍官、人民公安軍官的公務員、職員進行司法鑑定是公務活動。直接管理機關、單位、組織有責任確保鑑定所需的時間和其他必要條件。

對於司法鑑定人;按案件進行司法鑑定的人員;為享受國家預算工資的司法鑑定人提供協助的人員;在屍體檢驗、解剖、挖掘情況下,有權國家機關指派負責在場、執行任務的人員,由進行鑑定的機關、單位、組織按照總理規定支付按案件司法鑑定的補貼制度。

部、部級機關、省、市人民議會根據部、部級機關、地方的實際能力和條件,規定其他制度和政策,以支持司法鑑定人,吸引專家、有能力組織參與司法鑑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