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記處常務書記陳錦繡已簽署發佈政治局、書記處關於由黨和國家賦予任務的群眾團體精簡安排方案以及越南合作社聯盟、越南工商聯合會活動模式評估方案的第230號結論。
繼續研究、審查精簡各團體內部組織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在結論中,政治局、書記處基本同意祖國陣線黨委、中央各團體關於上述方案的呈文。
政治局、書記處統一由黨和國家在中央層面賦予任務的29個群眾團體名單。
據此,越南合作社聯盟、越南工商聯合會是屬於黨和國家賦予任務的社會專業組織,不具備國家管理職能。總理根據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的建議對這兩個組織賦予任務。
政治局、書記處還同意在黨和國家賦予的具體任務基礎上,實施國家對上述團體的經費支持機制。
結論還要求祖國陣線黨委、中央各團體領導、指導,繼續研究、審查精簡各團體的內部組織機構。
審查、安排、精簡組織、直屬法人,只保留功能符合、必要、活動有效、符合團體宗旨和目標的組織和直屬法人。
解決各團體的土地、財務和財產問題,確保活動切實、有效、高效、符合目的(於2026年第二季度完成)。
實施工作必須確保落實好黨的群眾工作方針路線,團結社會各階層,以實現發展、自治、經費自籌、非營利為目標。
同時,遵守法律,置於黨的領導和國家管理之下,並接受越南祖國陣線的統一指導和協調。
結論還要求祖國陣線黨委、中央各團體主持,配合中央宣教與民運部、相關機構為政治局總結關於繼續革新和加強黨對群眾團體領導的第17/2012號指示提供參謀。
同時,主持並配合中央組織部、相關機構統一安排由黨和國家賦予任務、隸屬於祖國陣線黨委和中央各團體的群眾團體中黨組織方案,以適應團體安排後的組織模式。
為書記處修訂、補充由黨和國家在中央層面賦予任務的群眾團體組織與活動條例提供參謀,該條例附屬於書記處第118號決定,於本季度完成。
政治局、書記處要求緊急完善各團體報刊精簡安排方案,以適應安排後的新組織模式;在第十四次代表大會後提交政治局、書記處。
結論要求中央組織部負責修訂、補充相關規定,以確保由黨和國家賦予任務的群眾團體主席職務幹部的適當年齡。
政治局、書記處要求政府黨委審查、修訂、頒佈關於群眾團體組織和活動的規定,與根據政治局、書記處結論安排各團體工作同步進行,並加強相關部委的國家管理責任。
對於地方各級黨委,結論要求根據需求、特點和實際情況決定本地區由黨和國家賦予任務的群眾團體名單;優先列入中央層面由黨和國家賦予任務的團體名單中的團體。
由黨和國家在中央層面賦予任務的29個群眾團體名單
1. 越南科學技術協會聯合會。
2. 越南文學藝術協會聯合會。
3. 越南友好組織聯合會。
4. 越南工商聯合會。
5. 越南合作社聯盟。
6. 越南紅十字會。
7. 越南記者協會。
8. 越南作家協會。
9. 越南法學家協會。
10. 越南律師聯合會。
11. 越南老年人協會。
12. 越南前公安人員協會。
13. 越南前青年突擊隊協會。
14. 越南助學協會。
15. 越南盲人協會。
16. 越南殘疾人扶助協會。
17. 越南橙劑/二噁英受害者協會。
18. 越南中醫協會。
19. 越南醫學總會。
20. 越南建築師協會。
21. 越南美術協會。
22. 越南舞臺藝術家協會。
23. 越南音樂家協會。
24. 越南歷史科學協會。
25. 越南攝影藝術家協會。
26. 越南民間文藝協會。
27. 越南電影協會。
28. 越南舞蹈藝術家協會。
29. 越南少數民族文學藝術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