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出現在政府第57號法令關於可再生能源發電單位與大型電力用戶之間直接購電機制若干條款修訂補充的最新草案中;政府第58號法令詳細規定了電力法中關於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的若干條款。
據此,對於投資安裝屋頂太陽能發電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單位,出售給越南電力集團及電力單位的剩餘電量規定不得超過屋頂太陽能電源輸出端實際發電量的50%(目前為20%),根據輻射強度(在逆變器輸出端確定)。
剩餘電量結算根據協議包括來自屋頂太陽能電源的剩餘電量以及來自電力存儲系統(如有)的電量;剩餘電量購銷價格為上一年度公佈的平均市場電價,且不得超過相應地面太陽能發電類型的最高電價框架。
第58號法令修訂草案提出了關於與國家電網連接的自發自用電源的運行要求,必須確保系統安全並得到平等調度。
對於中壓供電連接電源,將剩餘電力出售給系統則必須配備連接設備、工具;不出售剩餘電量的單位則配備反向發電開關設備…
對於與國家電網在低壓電壓等級連接的電源,則無需配備設備工具。如有出售剩餘電量,則與購電方協商配備雙向計量電錶。
自發自用電源發展規模按照規劃和省級規劃中的電網發展規劃方案實施。組織、個人發展自發自用電源有責任按照規定計算、確定功率規模,並鼓勵安裝合適的電力存儲系統。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已具備與國家電網連接點以服務電力購銷的情況,組織、個人在安裝時必須負責以書面形式向電網管理單位通報與已簽訂的連接協議、購電合同相關的內容,並在投資建設、安裝電源前提出修改、補充建議。
使用獨立住宅的家庭安裝與國家電網在低壓電壓等級連接的自發自用屋頂太陽能電源,並出售剩餘電量,可免除或無需調整營業執照登記證。該工程在安裝屋頂太陽能系統時必須確保遵守電力安全規定、防火規定。
法令還規定了安裝此類電源時的通報事宜。具體而言,對於安裝功率從100千瓦及以上且不連接國家電網的系統,組織、個人有責任向鄉級人民委員會發送通報,以便報告至工貿廳。
對於在國家電網低壓電壓等級連接的情況,組織、個人將標準格式的通報發送至鄉級人民委員會。對於組織、個人安裝電源功率小於1千瓦(根據逆變器功率計算)的情況,則無需強制進行通報。
對於組織、個人安裝屋頂太陽能電源與國家電網在中壓及以上電壓等級連接,且未登記出售剩餘電量的情況,有責任按照標準格式向工貿廳發送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