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審中,審判委員會宣佈被告阮戰勝、黎德榮、陶公善、武進泰、黃越光、阮維強犯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罪行。

被告阮文後、陳友定、阮氏恆犯有詐騙侵佔財產罪。

法庭判處前慶和省人民委員會主席阮戰勝4年監禁,總刑期為26年6個月。

前慶和省人民委員會主席黎德榮被判處3年6個月監禁,總刑期為17年。

前副主席陶公善被判處3年6個月監禁,總刑期為20年。

前資源與環境廳廳長武進泰被判處3年6個月監禁,總刑期為20年。

對於兩名前少將黃越光(前國防部作戰局副局長)和阮維強(前空軍軍官學校校長),均被判處兩年六個月監禁。

阮文後,前福山集團股份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被法庭判處11年監禁。後需承擔的總刑期為30年。

被告陳友定、阮氏恆分別被法庭判處8年6個月和7年6個月監禁。

在民事方面,原則上,後、恆和定需連帶賠償受害者超過7萬億越南盾,但法庭認定後作為公司總經理,持有99.1%的股份。

所有從投資者處獲得的款項均轉給後,供其按需求使用,因此要求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審判委員會確認被告已彌補總計1600億越南盾。

法庭繼續查封后的2148處不動產及其他一些財產,以確保繼續執行判決。

關於後與一位富豪之間關於收購福山公司、代替後賠償並繼續實施項目的協議,法庭認為轉讓合同條件不足,因此沒有依據予以考慮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