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下稅收和發票違規處罰原則如何更合理地為納稅人服務?

根據第310號法令(修訂第125/2020/ND-CP號法令中關於發票行政違規處罰的規定,自1月16日起生效)的處罰原則相比以往更為合理。

目前,各經營戶正在適應定期稅務申報,履行通知、報告、每日開具銷售發票等義務,新規定使他們因初期不熟悉而可能出現的差錯減少了擔憂。

多張發票違規如何計算?

第310號法令第1條第3款a點修改了此前法律指導文件中加重情節的適用方式。據此,稅務機關在處罰以下三種情況下的稅務申報、提交稅務申報文件和提交通知及稅務報告行為時,不適用“多次違規”的加重情節:

– 同一天,納稅人在多份稅務申報文件中錯誤申報一個或多個指標。

– 同一天,納稅人延遲提交同一稅種的多個稅務申報文件。

– 同一天,納稅人延遲提交多份關於發票的通知和報告,則納稅人僅按已實施行為中罰款幅度最高的一個行為受到處罰。

通過這一修改內容,處罰更為合理,符合當前許多小型經營戶正在適應稅務申報工作,且在同一時間點可能對多種稅種、申報文件中的多個指標出現非故意差錯,或不熟悉通知、報告義務和期限的實際情況。

這對納稅人更有利,因為減輕了對同一時間點產生的差錯進行多次處罰的壓力。

新法令還簡化了適用加重和減輕情節以確定罰款金額的方式。

具體而言,第310號法令規定了確定罰款金額的原則:“在有兩個或以上減輕情節的情況下,適用罰款幅度的最低額;如果有兩個或以上加重情節,則適用罰款幅度的最高額”。

因此,當納稅人有兩個或以上加重或減輕情節時,第310號法令的處理方式已被視為“多個”。因此適用最輕的罰款或被處以罰款幅度內的最高罰款。

這簡化了處罰機構的審查和罰款計算。同時,當主體已確定有兩個或以上加重或減輕情節時,無需再證明其他加重或減輕情節,因為不再影響處罰金額。

此前,2020年第125號法令適用多次違規的加重情節來處理納稅人。

每張錯誤發票均受處罰,一天內多張發票錯誤則視為多個加重情節,每個加重情節按幅度平均罰款額的10%增加計算(在所有情況下適用的金額不超過幅度的最高和最低額)。

不提供信息將受處罰

第310號法令補充和修改了關於納稅人多次未按時開具發票、多次未開具發票(違規行為仍在處罰時效內)時確定處罰金額的規定。

據此,納稅人僅受一次處罰,並根據違規發票數量有不同的罰款高低。

如果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未按時開具發票達100張及以上,最高罰款可達7000萬越南盾;如果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未開具發票達50張及以上,罰款可達8000萬越南盾。

與此前相比,此行為最高罰款2000萬越南盾,但未詳細規定確定違規行為的方式以及違規發票數量對罰款的影響。

這導致一些稅務官員可能對多張違規發票適用一次最高罰款,導致罰款金額遠低於逃稅金額。

而一些稅務機關(後來稅務總局通過2023年12月27日的第5974號公文詳細回覆了觀點)則對每張發票適用罰款,導致處罰金額巨大。

因此,目前按違規發票數量累進計算發票罰款是一個合適的變化,平衡了納稅人的利益。

因為,如果對每張發票分別計算罰款並額外適用多次違規的加重情節,那麼在許多情況下罰款金額巨大,超出受罰單位的承受能力。

第310號法令更詳細地規定了相關組織、個人(銀行、電子商務平臺、數字平臺所有者、或收入支付方及其他相關主體)提供與納稅人納稅義務相關信息的義務。

如果上述組織、個人不提供信息,最高可被罰款1600萬越南盾;提供不準確信息可能被罰款至1000萬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