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民不得獲取信息的新提案

司法部正在就《信息獲取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該草案設有一章規定公開信息、按要求提供信息。

具體而言,修訂草案補充了關於公民不得獲取信息的規定,以確保更具體、完整、明確,並與相關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協調。

預計公民不得獲取的信息

據此,公民不得獲取的信息包括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屬於國家機密的信息。當屬於國家機密的信息被解密後,公民可根據本法規定獲取。

根據民法規定,關於私人生活、個人隱私、家庭隱私的信息;根據個人數據保護法規定,個人數據。

除非涉及私人生活、個人隱私的信息在獲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獲取;涉及家庭隱私的信息在獲得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獲取。

獲取屬於個人數據的信息,應按照個人數據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草案提議公民不得獲取根據知識產權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公民也不得獲取若提供將危害國家利益、對國防、國家安全、國際關係、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社會道德、社區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危害他人生命、生活或財產的信息。上述信息的確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

另一項內容,公民不得獲取的是根據法律規定由機關、單位確定的工作機密信息。機關、單位內部會議的信息;機關、單位為內部工作起草的文件。

公民預計可條件性獲取哪些信息?

關於公民可條件性獲取的信息,除了繼承可條件性獲取的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家庭隱私)外,草案補充了可條件性獲取的信息為個人數據和歷史檔案館的檔案材料。

此舉旨在確保與《2025年個人數據保護法》、《2024年檔案法》保持一致、協調。

據此,獲取屬於個人數據的信息,應按照個人數據保護法的規定執行;對歷史檔案館檔案材料的條件性獲取,應按照檔案法的規定執行。

關於必須公開的信息,修訂草案補充了必須廣泛公開的信息,以確保與醫療、教育、食品安全、環境、金融、土地、建設、招標、勞動等領域的專門法律協調。

補充關於公立事業單位提供的基本、必要公共服務信息等。

此舉旨在便利民眾更廣泛地獲取與生活、生產、經營、公共利益、社區健康密切相關的信息;滿足民眾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

草案還規定,除了必須廣泛公開的信息外,根據實際情況,機關、單位主動公開其產生或掌握的與公共利益、社區健康相關的其他信息。

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比,修訂此規定旨在明確機關、單位需要主動公開與公共利益、社區健康相關信息的情況。

關於處理不準確公開信息,草案補充規定了機關、單位在已發佈不準確信息的機關、單位門戶網站、信息網站上公開已更正信息的責任。

此內容旨在便利民眾快速、輕鬆地瞭解更正情況及更正信息內容,滿足推進信息技術應用、信息獲取數字化轉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