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借黃金,如今金價漲了三倍,能按借時的價格還錢嗎?

一位讀者提問:“多年前我建房多花了幾百萬,表哥借給我一條近一兩重的金項鍊,說‘等你有錢時再還我’。”

當時金價每錢僅超過500萬越南盾。今年初,他說兒子準備結婚,我們夫妻準備還黃金給他辦婚禮。

我們夫妻坐立不安。借時金價每錢僅超過500萬越南盾。他近一兩的黃金,我們賣了5000萬越南盾來建房。如今金價漲了三倍,買足黃金還他得花超過1.5億越南盾。我能按我們賣黃金建房時的價格還錢嗎?”

借黃金可以用錢還嗎?

實際上,在親友之間,許多借貸金錢、黃金的情況都是“口頭”約定。

因為彼此信任,所以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朋友需要而自己有時,願意掏錢借出,有錢給錢,有黃金給黃金,而不簽訂借貸合同。

有人設定期限是因為有計劃使用金錢、黃金,有人只說一句:等你有錢時再還,或者等我需要時提前通知。雙方也未就還款方式、利率或還款地點達成任何協議。

當其中一方想還資產或想收回借出的資產時,可能會發生糾紛。可能是貨幣貶值,所以十年前借出的錢很有價值,但現在原數歸還卻只能買一袋米。

最常見的是以前借出黃金,借款人低價賣出黃金,現在需要歸還時金價已大幅上漲。想還黃金則價格太高,想還錢也覺得不合理。

實質上,一個人借給另一個人金錢、黃金是資產借貸合同,合同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記錄的。借貸可以有利息也可以沒有(並非借款就必須付利息,借出才不付利息,如許多人所理解)。

2015年《民法典》第463條規定,資產借貸合同是各方之間的協議,據此,出借方將資產交付給借款方,到期時,借款方必須向出借方歸還同種類、同數量、同質量的資產,並且只有在有約定或法律有規定時才需支付利息。

同樣根據《民法典》,借款方的還款義務是:如果借貸資產是金錢,則到期時必須足額歸還金錢;如果資產是物品,則必須歸還同種類、同數量、同質量的物品,除非另有約定。

如果借款方無法歸還物品,則可以在出借方同意的情況下,按借款時物品的價值以金錢歸還。還款地點是出借方的住所或所在地,除非另有約定。

根據上述規定,借黃金的人當然必須歸還黃金,數量與借時相同。如果出借方同意以金錢歸還,則必須按還款時的金價支付金錢。

何時必須還債?

當借款時,雙方未約定確切的還款時間,只是口頭說等有錢時再還。這種情況視為未約定還款時間。

在還款情況下,借黃金的人是有義務的一方,出借人是受益方,有權利。

2015年《民法典》第278條規定,履行義務的期限由各方約定、法律規定或有權限機關的決定。

如果無法確定履行義務的期限,各方可以隨時履行義務或要求履行義務,但必須提前合理時間通知對方。

同時,《民法典》第469條第1款也規定,對於無期限且無利息的借貸合同,出借方有權要求歸還資產,借款方也有權隨時還款,但必須提前合理時間通知對方,除非另有約定。

因此,對於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貸合同,還款義務的產生時間可以是任何一方提前合理時間通知對方的任何時候。

這裡,年初表哥(出借黃金的人)已通知你們夫妻關於今年兒子結婚的事。可以認為從年初到他家舉行婚禮的這段時間是合理的。

或者借黃金的人可以隨時還款,並提前通知出借方一段時間,以便他們準備接收借出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