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關於黨費繳納制度的新規定

政治局第01號規定明確了黨員繳納黨費的原則;各級黨組織黨費的收取、上繳、分配、管理和使用。

黨費繳納標準的詳細規定

規定明確指出,繳納黨費是黨員根據黨章規定的義務。黨員有責任如實向支部報告自己的收入,作為按規定繳納黨費的依據。

政治局鼓勵黨員自願繳納高於規定標準的黨費;支部需向上級黨委報告,由上級黨委審議決定。

支部審議,建議有權限的黨委決定將連續三個月無故不繳納黨費的黨員從黨員名單中除名。

各級黨組織可在銀行開設賬戶,用於黨費的收取、上繳、管理和使用。

黨組織決定其留存黨費餘額的管理形式(現金或銀行、國庫賬戶),確保安全、嚴格、符合法律規定,及時滿足黨組織的支出需求。

屬於按規定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對象的黨員,每月按上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黨費。

黨員因病、產假休假期間,無需繳納社會保險且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待遇的,黨費繳納標準為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給黨員的疾病津貼、產假津貼的1%。

黨員因其他原因休假,無需繳納社會保險的,黨費繳納標準適用於不屬於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對象的黨員的規定。

不屬於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對象的黨員,其中領取養老金的黨員每月按所領取養老金的0.5%繳納黨費;黨員是學生、大學生的,繳納標準為每月5000越南盾。

此外,未達到退休年齡且在正常勞動條件下的黨員;達到退休年齡且在正常勞動條件下的黨員,也按不同標準繳納。

在越南駐外代表機構工作的黨員、隨越南駐外機構成員出差的配偶、作為公派留學生的黨員、使用國家預算或根據協定由外國資助在國外學習的黨員,每月按每月生活費的1%繳納黨費。

其他在國外的黨員,每月繳納相當於30,000至400,000越南盾的黨費。

外交部黨委與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協商一致;報告政府黨委審議決定具體的黨費繳納標準和貨幣。

免繳、減繳、預繳、緩繳黨費的對象

政治局的規定明確了免繳、減繳、預繳、緩繳黨費的群體。

具體而言,黨員在以下情況下可免繳黨費:黨齡滿50年及以上;享受社會退休津貼;有特殊困難情況(屬於貧困戶、接近貧困戶;患有嚴重疾病),並向支部提交申請請求免繳黨費。

黨員有上述規定之外的困難情況,如果向支部提交申請,可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免繳或減繳規定黨費標準的30%、50%、70%。每次考慮免繳、減繳黨費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

黨員因遠離居住地、流動性工作、不穩定或所在地區沒有黨組織,無法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每月繳納黨費而被暫時免於參加黨組織生活的,需報告支部審議,報告有權限的機構(批准暫時免於參加黨組織生活的機構)允許緩繳或預繳黨費,時間最長不超過被暫時免於參加黨組織生活的時間。

其他需要考慮、允許緩繳或預繳黨費的情況(如有),按照中央辦公廳的指導執行。

政治局要求不對因被暫時拘留而被暫停黨組織生活的黨員、被法院判處從非監禁改造及以上刑罰的黨員收取黨費。

黨員在其他情況下被暫停黨組織生活的,支部審議選擇適當的黨費收取形式。

在不可抗力條件下(戰爭、自然災害、疫情等),黨員無法繳納黨費的,支部(非基層支部)報告上級基層黨委或直接上級黨委(在沒有基層黨委的地方)審議決定免繳黨員黨費;在基層支部參加組織生活的黨員,由基層支部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