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青年在線》刊登文章“在選舉村長前誹謗對手,仍被鄉人民委員會承認當選?”後,林鄧律師事務所(廣治省東河市南)的律師鄧光林對當選者阮進D.的行為提出了法律角度的看法。
“村長選舉受《2022年基層民主實施法》及《第59/2023/ND-CP號法令》、《第04/2012/TT-BNV號通知》等指導文件的調整”,鄧光林律師解釋道。
村長必須具備道德標準
據鄧光林律師稱,《第04/2012/TT-BNV號通知》(經《第14/2018/TT-BNV號通知》修訂補充)第11條規定,村長的首要要求必須是具備良好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質、受人民信任的人。
而D.先生有捏造事實、誹謗同場競選對手的行為,並曾因使用假文憑被紀律處分免職。此行為已被鄉黨委檢查委員會確認並給予紀律處分。
“一個不誠實、違法(使用假文憑)且剛剛實施違反道德行為(誹謗他人)的人,不能被認定為‘具備良好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質’以參選。因此,D.先生被推薦參選是洪山村統戰工作小組和村黨支部方面非常鬆散且缺乏說服力的規定適用”,律師論證道。
鄧光林律師還表示,《2022年基層民主實施法》列出了被嚴禁的行為。其中包括利用基層民主實施進行歪曲、誣告、製造矛盾、煽動暴力、歧視地區、性別、宗教、民族,損害個人、機關、單位、組織利益的行為;偽造文件、欺詐或使用其他手段歪曲公民討論、決定、參與意見的結果。
“D.先生在選舉前誹謗同場競選對手的行為,正是使用手段歪曲選民意願的行為。選民基於關於H.女士的錯誤信息投票給D.先生。因此,此次選舉結果從一開始就受到了違法行為的影響”,鄧光林律師說。
有申訴、舉報時鄉人民委員會的責任?
關於長山鄉人民委員會的責任,鄧光林律師表示,根據《第59/2023/ND-CP號法令》,選舉程序必須確保民主、公開、透明。
因此,在選舉前5天收到舉報信時,鄉人民委員會有責任立即審查、解決或指導解決,以確保候選人的權益。
“鄉主席回應稱‘關於接收舉報信的天數規定尚不明確’是推卸責任。《申訴法》和《舉報法》已明確規定處理緊急舉報信息的時限,尤其是在選舉這樣的敏感背景下”,律師強調道。
律師還認為,鄉人民委員會主席在明知D.先生有誹謗同場競選對手行為(已受黨內警告處分)的情況下,仍簽署承認其當選的決定,存在違法跡象。
“當一名候選人使用不正當手段打壓對手時,選舉就不再保證透明度,這違反了選舉原則。當鄉黨委檢查委員會已結論D.先生違反‘黨員不得為之事項’並受紀律處分時,意味著D.先生在當時已不再具備擔任村長的道德和資格標準。因此,當一個人基於欺騙或違法行為當選時,該結果應當被取消”,鄧光林律師說。
正如《青年在線》所報道,就在洪山村(廣治省長山鄉)村長選舉前,兩名候選人之一的阮進D.先生散佈了關於另一名候選人與當地一名企業主有不正當關係的虛假謠言。
鄉黨委檢查委員會已介入並確定此人提供的信息是捏造的。但選舉結果仍被鄉人民委員會主席承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