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人和親戚中有很多人住得遠,所以春節時經常通過我的銀行賬戶給我孩子們轉紅包錢。老闆在春節假期後第一天上班時給員工的紅包也通過銀行轉賬。單位在春節期間給員工報銷回鄉車費的紅包也是通過轉賬。
讀者詢問這些紅包錢是否會被視為應稅收入而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律師阮清淡,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回答道:
最近,無現金消費越來越普遍。不僅是單位的工資事務,社會上的買賣,還有各種饋贈、紅包、禮物也經常通過銀行轉賬。

所有這些款項都被銀行以冰冷的“貸記”指令記錄在賬戶上,而不區分哪些是紅包錢,哪些是饋贈、贈送、禮物。
許多人只有一個銀行賬戶,既接收工資,也接收所有款項,如饋贈、禮物,甚至包括遠方親戚在春節期間給孩子們的紅包錢。然而,並非賬戶中的所有貸記款項都被視為收入來計算該賬戶的個人所得稅。
2007年《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包括各類收入,如經營收入、工資、勞務報酬、資本投資收入、資本轉讓收入、不動產收入、中獎收入、版權收入、特許經營收入、繼承收入、作為需登記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財產的禮物收入等。
根據2007年《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第10款,來自接收禮物的應稅收入是指禮物為證券、經濟組織、經營實體的出資份額、不動產以及其他需登記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財產。
因此,個人之間與經營活動、工資、勞務報酬無關的普通現金或轉賬款項不屬於徵稅對象。
根據財政部2013年第111號通知第2條第10款關於《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指導,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禮物是指證券、出資份額、不動產以及其他需登記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財產。
因此,通常意義上的紅包錢是指個人之間在新年伊始為祝賀而贈送的禮物。這種贈送,無論是直接給予還是通過銀行轉賬,都不屬於需登記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禮物類別。
因此,這筆錢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接收者無需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實踐中,“紅包錢”這三個字如今被用於更廣泛的含義:僱主在新年伊始獎勵員工也被稱為紅包,企業、組織通常在年初上班第一天發放一筆獎金或勞務費。這筆支出被記錄在僱主、用人單位的會計賬簿中。
其他一些情況雖稱為紅包錢,但實質上是酬勞、佣金、經營收入,並通常在合同中記錄為利潤、工資、員工收入的一部分。
所有這些從擴展意義上理解的紅包錢,實質上是員工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酬勞、經營收入等,反而是個人所得稅的徵稅對象。
無論是以“無現金”時代的轉賬形式接收,還是以年初聚會時的紅色信封形式接收,都會被記錄,並且接收者必須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這裡,根據讀者提問的內容,有一筆支持員工春節回鄉車費的紅包錢。類似於春節後的獎金,組織、用人單位給員工的這筆支持款也被視為具有工資、勞務報酬性質的其他收入。
因此,這筆款項也必須申報並計算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