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5日下午,同塔省人民法院根據同塔省人民檢察院對蓋萊市人民法院(現為同塔省第四區域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的抗訴決定,開庭重審審理“違反道路交通參與規定”案件,被告人陳國強。
經過合議,同塔省人民法院審判庭宣佈完全接受同塔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抗訴。
這是同塔省人民法院首次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行使重審權。
根據案件檔案,2024年4月4日約23時50分,強駕駛集裝箱車在忠良-美順高速公路忠良-美順方向行駛。
當到達舊蓋萊市區域時,司機強的車輛停在靠近分隔帶的車道,導致後方同方向連環事故,涉及由李高人駕駛的卡車及副駕駛李民俊和由司機山成功駕駛的臥鋪客車。後果造成李高人和李民俊當場死亡。
舊前江省蓋萊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以“違反道路交通參與規定”罪判處被告陳國強3年6個月監禁。判決無上訴和抗訴,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025年7月17日,在同塔省公安廳第二拘留所(蓋萊市拘留分所),被告強在收到同塔省第四區域人民法院的執行判決決定後,供認執行判決中的監禁處罰信息並非自己。強供認自己的真實姓名為杭光山(34歲,原寧順省寧福縣福山村居民)。
在收到強供認真實姓名為山並涉嫌使用偽造機關、組織印章、文件的行為後,2025年8月5日,同塔省公安廳受理核實關於“使用偽造機關、組織印章、文件”犯罪的信息以澄清案件。
根據同塔省公安廳刑事技術室的鑑定結果,結論為駕駛證系偽造。
在上述案件的調查、起訴、審理過程中,舊前江省蓋萊市的調查員、檢察官、法官、人民陪審員未能得知罪犯真實姓名為山,已使用強的姓名向司法機關作虛假供述。
新發現的情節和核實結果使得蓋萊市人民法院已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審刑事判決對案件客觀事實的結論不正確,宣判了未實施犯罪行為的名為強的人。目前正在揹負犯罪記錄,損害了強的人身權利。
使用名為強的偽造駕駛證導致一審級別的案件調查、起訴、審理遺漏了按規定確定刑罰框架的一個情節,並漏掉了“使用偽造機關、組織印章、文件”犯罪,針對實施犯罪行為的山。
基於以上理由,同塔省人民檢察院建議同塔省人民法院對上述一審刑事判決進行重審程序,方向是撤銷與強相關的已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部分以重新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