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3月起,多項新法律、政策生效,其中突出的是與房地產相關的規定、關於退還獎學金和培訓費用的規定、道路活動違規處罰等。

關於建設和住房與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數據庫管理的第357/2025號法令自2025年3月1日起生效,已規定為房地產產品附加標識碼。
該法令具體規定了電子標識碼,包括房地產產品為住房的電子標識碼;房地產產品為建築工程中建築面積部分的電子標識碼。
公寓樓運營管理單位的電子標識碼;房地產經紀執業證書的電子標識碼;享受住房支持政策的個人的電子標識碼。
房地產產品為住房的電子標識碼在本法令附帶的附錄I中規定,包括地塊信息標識碼組;項目、建築工程信息代碼;地點標識碼(如有);自然字符序列。
房地產產品為住房的電子標識碼在住房與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數據庫上自動建立,建設廳在發佈關於未來形成的住房符合銷售條件的住房通知文件的同時,為轄區內的住房開發項目附加房地產產品為住房的電子標識碼信息。
第336/2025號法令自3月1日起生效,規定道路活動行政違規處罰,最高罰款為1.5億越南盾。
該法令規定了行政違規行為;已結束的行政違規行為和正在實施的行政違規行為;對每種行政違規行為的處罰形式、處罰金額、補救措施。
規定處罰對象;處罰權限、各職務的具體罰款金額;行政違規記錄權限;道路活動領域行政違規處罰形式、補救措施的執行。
根據該法令,道路活動領域對個人的最高罰款為7500萬越南盾,對組織為1.5億越南盾。
具體而言,違反道路基礎設施用地範圍內使用、開發規定的行為將被處以50萬至2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違反與道路共用技術基礎設施工程管理、運營、開發、維護規定的行為將被處以600萬至1500萬越南盾的罰款。
違反道路基礎設施保護範圍內施工規定的行為將被處以1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違反道路基礎設施管理、開發、維護、保護規定的行為將被處以10萬至500萬越南盾的罰款。
第51/2026號法令修訂、補充關於退還獎學金和培訓費用的若干條款,自3月26日起生效。
新法令補充了關於免除或豁免退還獎學金和培訓費用(統稱培訓費用)的規定,適用於享受國家預算或外國根據與越南國家簽訂的協議資助的獎學金和培訓費用,攻讀大專、本科、碩士、博士課程的學習者,畢業後不服從國家主管機關的工作調動安排。
該法令規定了學習者可免除或豁免退還費用的情形:學習者死亡或根據法律規定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免除退還費用;在以下情形之一豁免退還費用:
學習者被有權限的醫療機構確認健康狀況不足以工作;學習者執行工作時間未滿規定期限,但隨後被主管機關決定調動、輪換、借調或調任其他崗位。
學習者因客觀、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服從國家主管機關的工作調動安排,國家主管機關決定退還事宜的機關考慮、決定對此情形豁免退還費用。
國家主管機關或勞動者管理機關負責人根據規定有權決定退還事宜,有權考慮、決定免除或豁免退還費用(有權限機關)。
2025年《恢復、破產法》自3月1日起生效,規定正在執行企業恢復程序的用人單位可暫停向退休和死亡撫卹基金繳納社會保險費,最長12個月。
此規定有助於企業在困難階段減輕財務壓力,為重組和穩定生產經營活動創造條件。
2025年《投資法》自3月1日起生效,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辦理投資登記證書頒發或調整手續前成立經濟組織,條件是滿足市場準入規定。
與2020年《投資法》相比,這是重要改革步驟,簡化了程序順序,增加了越南投資環境的主動性和吸引力。
此外,《人工智能法》、《國家秘密保護法》等法律也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