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級非專職人員擔任黨支部書記後能否被錄用為公務員?

內務部已就近期公民提交的關於公務員錄用問題的意見和提問作出答覆。

公務員錄用條件

陳文海先生(永隆省)提問:他此前是鄉鎮級非專職人員,在實施兩級地方政府模式後,被調任、轉崗至村黨支部書記。

他提出疑問,自己是否可以根據政府第170號法令的規定被錄用為公務員。

內務部在門戶網站上答覆稱,根據第170/2025號法令第13條的規定,若符合該條第1款b、c、d、e、g和h點規定的情況,且依法工作滿5年及以上。

同時,已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不計實習期、試用期,若未連續繳納且未領取一次性社會保險補助,則可累計計算,包括此前在該條第1款b、c、d、đ、e、g和h點規定的工作崗位上的工作時間),從事的工作要求具備與擬錄用崗位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則符合被考慮、錄用為公務員的條件。

若遇疑難問題,內務部建議聯繫當地職能部門,以便根據公務員管理分級規定獲得指導和解決。

從事業單位人員轉為公務員的條件是什麼?

阮氏花女士(北寧省)表示,她目前是事業單位人員,在公立事業單位工作已11年,享受3.33的工資係數。

2025年8月,她收到借調至鄉鎮級公務員崗位工作的決定。她詢問,若借調單位根據第170號法令有招聘指標,她是否符合從事業單位人員轉為公務員的條件?

對此,內務部答覆稱,政府第170號法令第13條第3款規定,根據使用公務員的機關各工作崗位所需公務員比例、分配的編制指標以及擬招聘工作崗位的要求,有招聘權限的機關負責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可考慮、錄用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情況的人員為公務員。

法令規定,若這些人滿足《幹部、公務員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公務員報考註冊條件,則可予以錄用。

但《幹部、公務員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或正在處分期限內、正在執行處分決定、正在根據黨和法律規定執行紀律處分的人員除外。

同時規定,符合第13條第1款b、c、d、e、g和h點規定的情況,必須依法工作滿5年及以上,已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若未連續繳納且未領取一次性社會保險補助,則可累計計算,包括此前在該條第1款b、c、d、đ、e、g和h點規定的工作崗位上的工作時間),從事的工作要求具備與擬錄用崗位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因此,內務部建議她研究上述規定及個人檔案和工作經歷,向有公務員招聘需求的機關注冊,以便獲得指導和解決。

第170號法令具體規定了可被錄用為公務員的對象,包括根據人才吸引政策,在非公立部門機構、組織、單位工作的專家、科學家、法學家、優秀律師、傑出企業家;

在公立事業單位工作的事業單位人員。在人民軍隊、人民公安、機要組織中領取工資但非公務員的人員。

在國家持有100%註冊資本的企業,或國家持有超過50%註冊資本或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企業中,擔任室級以上領導、管理職務的人員。

曾為幹部、公務員,後被有權機關調任、輪換至其他機構、組織中非幹部、公務員崗位工作的人員。

根據有權機關分配的編制指標招聘,在黨和國家交辦任務的協會中工作的人員;

在本法令生效之日前在鄉鎮級從事非專職工作的人員。

2013-2020年階段志願到鄉鎮參與農村、山區發展試點項目選拔的青年知識分子隊員,在鄉鎮簽訂勞動合同工作(2025年7月1日前)並在鄉鎮工作(自2025年7月1日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