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有兩塊相鄰的土地(A 和 B),但地塊 A 與柏油路臨街,地塊 B 位於後面,與地塊 A 相連。兩塊土地都是農業用地。
不久後,上述兩塊土地可能都會被收回以實施商業項目。那麼我想問,在補償時,地塊 B 能否適用與地塊 A 相同的價格?
或者在規劃批准前,我是否可以將地塊 B 合併到地塊 A(成為一塊土地),從而適用臨街土地補償價格?
讀者明輝提問。
* 律師梅陳(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回答:
2024 年《土地法》第 91 條第 2 款規定:
“2. 土地補償通過分配與收回土地相同用途的土地來實現,若無土地可補償,則按有權級人民委員會在批准補償、安置方案時確定的收回土地具體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若被收回土地者獲得土地或住房補償,但希望獲得貨幣補償,則可根據在制定補償、安置方案時登記的意願進行貨幣補償。
對於被收回土地者,若有需求且地方有土地儲備、住房儲備條件,可考慮以與收回土地用途不同的土地或住房進行補償”。
根據此規定,若進行貨幣補償,您獲得的補償金額將根據地塊 A 和 B 所在地有權級人民委員會在批准補償方案時確定的農業用地具體價格計算。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您的兩塊土地相鄰且具有相同用途,根據 2024 年《土地法》第 158 條第 6 款 d 點,確定具體補償土地價格將採用土地價格調整係數法。具體而言,根據第 71/2024/NĐ-CP 號法令第 7 條第 5 款,土地價格確定如下:
需定價地塊的土地價格 = 需定價地塊在土地價格表中的價格 × 土地價格調整係數。
因此,國家收回土地時對地塊 A 和地塊 B 的補償金額將取決於土地價格表中的土地價格以及這兩塊土地所在地有權級人民委員會確定的土地價格調整係數。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同時依據第 71/2024/NĐ-CP 號法令第 7 條第 4 款和第 8 條第 2 款,地塊 A 和地塊 B 位置不同,因此土地價格和調整係數也會不同。因此,在計算地塊 B 的補償金額時,不能適用地塊 A 的價格。
關於在規劃批准前合併地塊 A 和地塊 B,如果您滿足 2024 年《土地法》第 220 條第 1 款、第 3 款規定的合併土地條件,如:已獲得證書、土地使用期限未滿、無爭議、未被查封、用途相同……以及土地所在地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您完全可以實施。
然而,合併後,該整塊土地是否按臨街土地價格獲得補償,還需根據合併後的土地面積以及土地所在地省級人民委員會的規定來確定。具體而言,目前各省、直轄市將針對每個土地位置制定計算土地價格的範圍限制規定。
例如:根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 2020 年 1 月 16 日第 02/2022/QĐ-UBND 號決定(經 2024 年 10 月 21 日第 79/2024/QĐ-UBND 號決定修訂補充)第 3 條第 1 款 b 點,關於本市土地價格表的規定,臨街土地在計算土地價格時被確定為位置 1,且僅限 200 米範圍內。
因此,合併後的土地是全部按臨街土地價格補償,還是僅部分按臨街土地價格補償,您需要根據土地所在地省級人民委員會的規定進行對照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