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監獄張貼二維碼供親屬向囚犯匯款

公安部監獄、強制教育機構、教養學校管理局剛剛發佈了一份詳細規定囚犯會見、接收禮物和聯絡制度的通知草案。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規定與新草案之間的差異在於存款接收方式。

根據公安部2020年第14號通知,向囚犯匯款主要通過兩種方式:探視時直接繳納現金或通過郵政渠道。

具體而言,探視者向囚犯繳納現金時,負責組織囚犯會見親屬的工作人員有責任接收並與寄款親屬共同在囚犯探視登記簿上簽字確認,並將親屬的存款和囚犯拘留機構的登記簿(若無登記簿則需向寄款人出具收據)一併記錄。

工作日結束時,負責組織囚犯會見親屬的工作人員必須將存款移交給後勤、財務等部門。

囚犯親屬通過郵政或銀行渠道向囚犯寄送現金禮物時,囚犯拘留機構負責人需指派工作人員前往郵局或銀行接收,然後將這筆款項移交給後勤、財務部門管理。

負責存款的工作人員有責任立即通知囚犯和食堂工作人員,以便將這筆款項記錄在購物登記簿中供囚犯簽字確認。

與此同時,2026年通知草案引入了一項突破性規定,即拘留機構將在銀行開設賬戶,並在囚犯會見室張貼生成的二維碼。

據此,草案第14條第1款規定:“各拘留機構在銀行開設賬戶,並在囚犯會見區域張貼二維碼。當新囚犯前來服刑時,拘留機構負責人需向囚犯親屬發送關於接收囚犯服刑的通知,並附上銀行賬戶號碼,以便囚犯親屬知曉並匯款。”

應用二維碼和銀行轉賬有助於從源頭實現資金數字化,消除監獄環境中手動現金清點、保管和運輸的相關風險。

此外,這不僅有助於減輕拘留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負擔,還為囚犯親屬在物資補給和經濟支持方面創造了更便利、更安全的條件。

通知草案還規定,經常違反拘留機構內部規定的囚犯若被安排單獨監禁,根據違規性質和程度,拘留機構負責人可限制其在食堂多次購買商品,但每次限制不超過3個月。囚犯拘留機構有責任將限制在食堂購物的決定通知囚犯,以便執行。

除2025年《刑事執行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的伙食標準外,囚犯可使用自有資金在囚犯拘留機構組織的食堂購買額外食品,但每月不超過伙食費的5倍。

購買其他必需品類商品(非糧食、食品、飲料)以滿足生活需求,如牙膏、肥皂、衣服、褲子、紙張、筆等,不計入囚犯購買額外糧食、食品的金額限制。

囚犯在轉移至其他拘留機構時若有存款或寄存物品,負責工作人員必須將這些款項和物品(如有)移交給接收囚犯的機構。移交過程需製作筆錄,並由移交方、接收方和囚犯簽字。

若囚犯死亡,需在死亡筆錄中明確記錄未使用的剩餘存款、寄存物品及其他個人財產(如有),以便移交給囚犯親屬或建議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