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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審議刑法修訂草案,擬對自願認罪者從寬
10月17日下午,受政府委託,公安部長梁三光向國會彙報《刑法(修訂)》草案吸收意見情況,草案補充自願認罪、接受刑罰者獲寬大規定,並調整商業法人刑罰。
來龍去脈
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審議《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吸收與整理報告。起草機關公安部表示,已根據國會代表和公眾意見修改多項內容,包括調整商業法人的刑事責任範圍、新增罪名、刪除部分罪名,並重點修改商業法人刑罰:取消有期停止營業刑、降低部分罪名的罰金。公安部稱此舉旨在避免處理過重、影響勞動者生產生活。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基本贊同草案方向,但建議繼續落實“不將經濟、行政、民事關係刑事化”等方針,並對“自願認罪”“接受刑罰”條款的適用範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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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編輯部整理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聽取《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吸收與整理報告。受政府總理委託,公安部部長梁三光大將陳述報告,稱起草機關已認真研究國會代表、職能機關和民眾意見,以虛心、最大限度吸收的態度進行修改,並對相關意見作出透徹解釋。
梁三光表示,草案吸收修改了多項重要內容,包括排除刑事責任的情形、暫緩追究刑事責任、免除刑事責任、商業法人的刑事責任範圍,新增罪名和犯罪行為,以及刪除部分罪名。針對具體罪名,起草機關調整了環境、網絡安全、知識產權等領域的犯罪構成,以確保規定覆蓋實踐、保持立法技術協調統一。
值得注意的修改涉及商業法人刑罰及以商業法人名義實施犯罪的個人刑罰。草案取消有期停止營業刑,降低部分罪名對商業法人的罰金;同時取消按獨立實施犯罪個人比例確定以法人名義犯罪個人刑罰的機制,轉為規定原則,由法院根據角色、過錯程度、動機、目的及個人所得利益決定刑罰。梁三光稱,修改旨在避免處理過重、影響勞動者生產經營活動。
草案還補充了寬宥原則,並規定對自願認罪、接受刑罰的犯罪人可在法定刑幅度最低水平以下決定刑罰,以與《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保持一致。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摘要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常任機構認為草案基本緊扣並全面制度化黨的觀點主張,修改集中於國家安全、制度安全、網絡安全等特別重要客體,同時繼續落實司法改革、預防和打擊犯罪、推動科技發展與創新及數字化轉型等任務。
潘志孝稱,委員會常任機構建議起草機關繼續全面制度化近期黨的方針,如“不將經濟、行政、民事關係刑事化”“研究對環境、食品安全、侵害社區健康等犯罪適用嚴厲刑事政策和制裁”。關於在草案第3條處理原則和第57條法定刑幅度最低水平以下決定刑罰中增加“自願認罪”“接受刑罰”規定,多數常任機構成員贊同將“被指控人自願認罪”列為享受寬宥政策的情形,且僅規定適用於偵查階段,不適用於訴訟其他階段。
全部報道(2)
2026-10-18
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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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脈絡由越南中文社編輯部根據已收錄報道整理,原始資料見參考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