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下午审议《中小企业发展法》修订草案,财政部长吴文俊代表政府作说明。草案提出对个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最简治理机制,不强制设公司董事长和会计长,允许其自行安排会计工作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降低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后的合规成本。

草案同时调整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不再以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人数为条件,改用年度平均劳动者人数,并将上限设为不超过300人、总营收不超过4000亿越南盾、总资本不超过1500亿越南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年营收门槛拟从现行水平提高至100亿越南盾,适用于企业和居民个人。

在经营场所支持方面,草案允许地方使用地方预算投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孵化设施,供中小企业租用或转租,并规定预留部分已投入基础设施的土地面积、支持减免土地转租费用,还新增向中小企业发放代金券以支付减租支持资金的形式。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在审查意见中认为,草案的三项认定标准每年变动,须等待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才能确定,给认定和3至5年中期支持政策的执行带来困难。他建议按不同企业群体特点确定标准,参考连续2至3年数据,并明确对受益范围和资源的影响,防止政策被滥用。

该委员会基本赞同支持中小企业获取经营场地,但指出相关内容直接涉及土地、预算和公共资产法律,建议改为规定支持目标、对象和原则。委员会还表示,财政收入有限的地方难以用地方预算投资基础设施供企业租用,按每区20公顷或5%面积配置土地的规定也因各地需求和土地存量不同而难以落实;对于前5年减免至少30%土地转租费,应明确预算来源和返还机制,避免出现为获取支持而抬高租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