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下午审议《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财政部长吴文俊代表政府作说明。草案提出对个人持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极简治理机制,不强制设立公司主席和会计长,允许采用适合的会计组织方式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降低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后的合规成本。

草案同时调整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不再以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人数为条件,改用年度平均劳动者人数,并将上限设为不超过300人、总营收不超过4000亿越南盾、总资本不超过1500亿越南盾。政府还拟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收门槛提高至每年100亿越南盾,适用于企业和常住个人。

在支持措施方面,草案允许地方使用地方预算投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孵化设施,供中小企业租用;规定划出部分已投资基础设施的土地面积供中小企业承租,支持减免土地租金,并新增向中小企业发放代金券以支付减免租金补贴的形式。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在审查报告中指出,草案中三项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并不合理,且在实践中难以适用。该委员会认为,三项标准每年变动,认定须等待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导致许多情况下难以确定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也不利于实施3至5年的中长期支持政策。

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建议起草机构研究按各组企业特点确定标准,采用连续2至3年的信息数据,并明确对受惠范围和资源的影响,避免政策被滥用。该委员会基本赞同支持中小企业获取经营场地,但指出相关内容直接涉及土地、预算和公共资产法律,建议按明确目标、对象和原则的方向修改。

该委员会还表示,在收入有限的地方,用地方预算投资基础设施供企业租用难以落实;规定每个园区平均安排20公顷或5%面积,也因各地需求和土地资源不同而难以保证可行性。对于前5年减免至少30%土地转租租金的措施,审查机构要求明确预算来源和返还机制,并防止出现为获取支持而抬高租金的情况。